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方志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在储存信息、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乡(镇、街道)志是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对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部分乡(镇、街道)被撤销、合并,地情资料面临彻底消失的危险,抓紧抢救和保护乡(镇、街道)地情文化资源、留住这些乡(镇、街道)的历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编纂乡(镇、街道)志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志内容广泛,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方支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市本级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制定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指导意见,成立洛阳市乡(镇、街道)志编审委员会,做好业务培训、把握修志关键环节、巡回督查质量与进度、评审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乡(镇、街道)编纂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努力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县级地方志负责全县修志规划,负责修志队伍的建立与完善,组织人员聘请专家进行上岗前专业培训,制定并上交编纂方案和编目设计,指导各乡(镇、街道)资料收集、初稿撰写、内部评审等工作,为接受上级评审验收创造必要条件。另外,可选择修志条件好的乡(镇、街道)试点先行,发挥以点带面作用。
三、切实保证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质量
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全面、系统记述乡(镇、街道)的发展历程和时代特征,切实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史事准确、语言朴实、文字精练、印制规范。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保证志书质量,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各乡(镇、街道)负责志书资料收集、初稿编写等工作,自我组织内部评审,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首次评审,市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验收。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2014年3月19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