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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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法治湖北建设工作会议(襄阳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把襄阳建成依法行政示范区、公正司法满意区、社会治理创新区、全民守法和谐区,为加快建设汉江流域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创建目标
以建设“全省一流、全国领先”的法治城市为目标,通过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的法治政府建设重大改革举措,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力争到2018年,在全省率先完成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
三、创建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并推荐3个所属单位参加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区检查验收。
四、创建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15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及创建标准;
第二阶段:对标创建(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7月31日),各地、各部门对照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6年8月1日至9月1日),各地、各部门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和做法,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命名表彰(2016年9月1日至10月1日),提请市政府命名表彰一批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五、创建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法治湖北建设工作会议(襄阳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确定1名创建活动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并于10月20日之前将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是认真开展创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制定实施方案,专题研究创建工作,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保证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加强督办检查。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办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附件:1襄阳市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标准(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襄阳市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标准(市政府部门)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58/201510/t20151019_661400.shtml
2015年9月24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