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常政办函〔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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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常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普查任务
查清地名属性情况,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地名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充分发挥地名在经济、社会、国防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三、步骤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工作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底前)
1.制定方案。市、县两级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抽调、临聘相关地名普查人员,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培训人员。举办地名普查业务培训班,市级培训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的地名普查人员;县级培训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的地名普查人员。
3.收集资料。全面搜集地名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各种与地名有关的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
1.实地踏勘。实地勘察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标准化处理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地名标志管理维护机制。
3.建立数据库。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数据,录入地名属性信息,进一步修改校对电子矢量地图。
(三)成果验收和转化利用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形成成果。形成并制作地名普查成果图标;数字化处理地名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起草相关成果报告。
2.验收审定。由区县市政府组织自查,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技术人员对各区县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接受省里抽查复验及全面审定。
3.成果转化。积极转化利用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常德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常德市地名信息数据库;依托常德云计算处理系统,开发常德地名管理政务平台和地名服务信息平台,包括建立常德地名网站、地名查询触摸屏等服务平台。
4.完善制度。根据普查成果,对我市各类涉及到地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作好普查工作。
(二)保障工作运行。各区县市要按审批程序刻制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设置办公场所,做好人员、设备的调配,编制普查工作经费总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对普查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普查工作有效有序进行。
(三)加强业务指导。此次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上报。各管理区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行政区划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导,统一上报口径,确保不漏项掉项。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联系。在有争议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耐心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对跨行政区划的地理实体,双方表述不一致时,报上级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四)严格遵守规程。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分类管理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对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要严格保密;外业单位要统一制作工作标识牌,各单位在普查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甄别外业单位工作人员,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