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教育局文号:怀教发〔2014〕8号
颁布日期:2014-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

附: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怀化市教育局

2014年5月28日

附:

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高级中等以下文化教育培训的学校。

第三条设立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守政策法规,明确培养目标,尊重教育规律,确保办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自有校舍应产权明晰,适应办学;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应在3年以上。

第五条具有与所开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计算机专业,应有两间各30台以上适应教学的电脑及配套机房;设置外语专业的应有26座以上的语言室1间;设置美术专业的应有两间以上画室及相关设施等。

第六条具有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校长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教育工作,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3年以上学校管理工作经历。高考文化补习学校校长,应有本科文凭,中学高级职称;其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校长,应有大专以上文凭,中级以上职称。校长年龄不超过70岁。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8人,允许少量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均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有大专以上文凭;高考文化补习学校教师应具备高中教师资格证,具有本科以上文凭。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任教。

第七条具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运转经费不少于30万元;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运转经费不少于20万元;县市区乡镇举办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运转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三章设置要求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学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第九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场地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周边环境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个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名称格式应为“怀化市+字号+培训类别+培训(补习)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名称格式应为“怀化市+××区+字号+培训类别+培训(补习)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名称格式应为“××县市区+字号+培训类别+培训(补习)学校”。

第十二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在经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同一举办者在不同地点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应符合设置标准,审批后方可办学。

第十三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簿,实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标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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