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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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有效提升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必须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努力确保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市长领导下开展,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比和总结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驻潭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是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配备稳定、高素质的办理工作队伍,健全办理工作网络,提升办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七条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联络工作的机构提交的建议。
第八条承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并经市政协会议秘书处或市政协提案审查机构审查立案后提交的提案。
第九条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第十条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章办理原则
第十一条依法办理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实事求是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条件解决的,抓紧落实解决;因条件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三条注重实效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应当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办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务求多办实事。
第十四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建议提案办理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和部门工作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交所属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大会闭会后,由市人民政府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核受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省级及以上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提案在网上说明理由),并提出转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承办
(一)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登记、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通过上门走访、实地调研、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召开见面会、现场办理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抄送会办单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市人民政府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提案采用网上答复),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各一式两份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经过承办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答复文稿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承办单位办公室把关,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要点: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三)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行文称呼选择前3位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如遇联合提交的集体提案,行文称呼按顺序分别写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三种类别:“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留作参考。
(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六)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办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落实
(一)承办单位应认真抓好建议提案答复的落实工作。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及时兑现,并将落实的结果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对上年度答复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在抓好落实的同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出建议提案的原代表和提案者;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跟踪落实,并不断提高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日常催办、督促检查,通过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开展现场督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总结
(一)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应认真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承办单位酌情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情况纳入建议提案办理目标管理考核:
1.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或办理结果逾期上报的;
2.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条件办理而无故不办理,经办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3.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较大的;
4.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二十条归档
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便查阅。
第六章网上办理
第二十一条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网上提案办理系统中完成提案的审查、立案、批办、改批等工作,承办单位通过网上提案办理系统进行签收、办理、答复等工作。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并向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同时,积极推行人大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工作。
第七章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目标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评分标准,开展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三条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逐季实行检查督办,并不定期开展跟踪督办,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和办理工作进度,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并通过相关渠道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意见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将反馈意见表递交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其“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分别签复意见;领衔的代表或委员对其办理态度或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代表、委员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具体方案,与代表、委员见面,直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为止。
承办单位应将反馈意见表随同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潭政办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