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道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河道管理的对象为自然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二)河道管理的内容包括对河流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各种兴水之利、防水之害的工作,重点内容有河道整治、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道保洁、河道清障、堤防维修养护、河道执法。
(三)河道管理的主管机关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公路渡口和跨河桥梁安全负责。规划部门对河岸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审批负责。
(四)河道管理的目标是在水清、安全、流畅、岸绿、景美中实现人与水的和谐。
(五)河道管理实行依法律法规管理和依技术规范管理相结合、依水系统一管理与职能分级管理相结合、行业专业管理与属地群众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二、河道管理的范围
(一)横向(河流横断面方向)范围。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现已确定或者因历史形成、社会公认的护堤地;加固堤防的堆土区、填塘区;压浸平台、防渗铺盖都应当列入河道管理范围。
3.澧水河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城镇堤段不得少于10米。具体界限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志。
4.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及堤基土质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纵向(河流方向)管辖范围。
1.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区、县管理河段,即按谁的区划范围谁负责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河流段。市管理区县之间的边界河段。
2.凡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遵守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管理范围划定程序。
1.发布文件:由有管辖权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文件。
2.进行公告。由有管辖权的区(县)人民政府在河道显要位置树立告示牌。
3.埋设界桩。由有管辖权的区(县)人民政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树立界桩。
三、河道管理的权限
(一)河道的规划。澧水干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编制;市区域内跨区县小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利局编制组织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区县区域内小流域综合规划由区县水利(务)局编制组织审查,报区(县)政府批准。水利专项规划,视同项目立项,按哪级立项、哪级审查、哪级批准的原则办理。
(二)涉河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涉澧水干流的建设项目由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郁水、溇水、沅水、溹水、澧水一级支流、中型水库上下游河道和中型水库集雨(水)区等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涉澧水二级、三级、四级等支流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水利局行政许可。
(三)涉河案件查处管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水利(务)局管辖,区县水利(务)局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市水利局指定管辖。市水利局有权管辖区县重大、复杂的水行政处罚案件。
(四)河道的水行政日常监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行使日常监管权。
1.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参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现场查勘、初审、审批、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等,督促落实防洪补救措施。
2.采砂管理: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制止违法采砂行为等。
3.河道清障: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4.入河排污口管理: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5.检查督促: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河道内的违法行为。
6.技术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业务培训制度,对河道进行观测和研究,汇编河道基本资料,做好河道档案管理。
7.其他管理:做好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其他监管工作。
四、河道的规划管理
(一)制定河道规划的主体。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制定河道规划的主体。应当制定相关河道建设与管理综合规划,并编制防汛规划、采砂规划、保洁规划、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制定年度整治计划。
(二)制定河道规划的程序。由水利(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河道规划编制单位,形成河道规划送审稿后,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专家审查会后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同级人大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的要求。凡是规划都要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水土保持、防洪、采砂、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四)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严格按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六)河道治理规划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兼顾。既要整治河道,又要注重流域的综合治理和农村村落与城镇的总体布局;既要采用工程措施,又要采用生物治理措施和先进的科技成果;既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又要保护河道水域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河道管理执法
(一)把好涉河建设项目的水行政前置审批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把涉河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等作为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二)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建立联合执法的信息通报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规划、水利(务)、建设、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公安、海事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水利(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配合,加大对河道的巡查监管力度,并把巡查到的信息及时告知水利部门。
(三)加大联合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力度。对没有报批擅自建设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措施,共同纠正涉河违法行为。
(四)加大配合管理河道清障的力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必须清除或者改建、拆除:
1.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船台、渡口、丁坝、矶头、锁坝。
2.围堤、围墙、围窑、房屋、阻水道路、阻水林渠道。
3.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垃圾、泥土,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及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对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防汛指挥机构要责成原建设单位拆除,对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清除,公安部门负责强行清除的治安管理,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和海事部门配合,参加并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河道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充实河道管理队伍。要加强监管队伍的理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二)责任保障。建立河道管理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河道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同时把河道管理的社会责任分解到单位。
(三)机制保障。建立河道设施与建设项目联动机制,涉河建设项目中,河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立验收责任机制,涉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业主有责任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河道设施。
(四)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河道管理经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