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液化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液化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字〔201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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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液化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2〕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液化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液化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目前,我市液化气钢瓶检测、充装、运输、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存在一定薄弱环节,不少超期未检、报废、翻新、私自焊接等不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在充装使用。为加强液化气钢瓶的安全监管,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谐平安瓷都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消除液化气钢瓶的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液化气钢瓶的非法违规充装、运输、使用、经营行为,确保夏季、党的十八大期间及今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液化气钢瓶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液
化气钢瓶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组长:谭学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叶光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郑胜林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王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建云市质监局纪委书记
汪玉盛市建设局副局长
陈景明市交通局副局长、市运管处主任
王庆友市瓷局副书记
汪新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王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任济民(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科长)、陆明一(市瓷局行管科科长)、胡双益(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科长)、吴振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刘顺文(市运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徐胜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液化气钢瓶达到“三必须”:即所有液化气
钢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标识;所有液化气钢瓶运输单位必须有营运资质、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所有液化气钢瓶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钢瓶。
四、整治时间
2012年9月6日——2012年12月16日止。
五、整治重点
(一)按规定应检而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主要集中于液化气站、其他液化气钢瓶产权单位和陶瓷企业等使用单位);
(二)未取得液化气钢瓶等危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或个人;
(三)未建立并落实液化气钢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
六、实施步骤
为切实开展我市液化气钢瓶综合整改工作,根据工作部署,这次行动共分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9月6日——10月30日)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拟定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有关企业自查自纠。
(二)执法查处、整改完善阶段(2012年10月30日——11月30日)
整治成员单位各派出监管人员,集中整治,联合执法。对超期未检的钢瓶坚决予以查封;对违法违规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车辆坚决予以查处;对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坚决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关闭。
(三)整治验收阶段(2012年11月30日——12月16日)
整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液化气钢瓶检测、充装、运输、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完善情况进行验收、回头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回潮。
各成员单位将整治工作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各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送整改领导小组、市政府,以建立液化气钢瓶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七、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局:
负责燃气企业的行业管理。
1、会同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对各液化气企业钢瓶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钢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强制停业整顿并暂扣《燃气企业资质证》。仍不整改到位的吊销《燃气企业资质证》。
2、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召开液化气企业安全工作会议,加强对液化气企业安管人员培训。
3、参加对液化气钢瓶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督促液化气企业整改运输安全隐患。
(二)市质监局
负责液化气钢瓶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1、督促液化气钢瓶检测检验单位对送检的钢瓶及时认真检测检验并督促其完善检验标识。
2、会同市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对各液化气企业钢瓶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充装超期未检、报废、翻新、私自焊接等不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依法予以查封,对企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仍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气体充装许可证》。
3、参加液化气钢瓶运输安全的执法检查和液化气钢瓶主要使用单位(陶瓷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收缴不合格钢瓶。
(三)市交通局
牵头负责液化气钢瓶运输企业安全的整治工作。
1、做好液化气钢瓶运输整治的宣传、运输企业安管人员的教育工作。核定有关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
2、组织对液化气钢瓶运输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不具备运输资质、运输已充装液化气的不合格钢瓶的运输单位依法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到位的取消营运资质。跟踪监督有关运输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收集、整改、制作相关过程文件备查。
(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液化气钢瓶运输的道路执法检查工作。
加大对液化气钢瓶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行驶证、驾驶证、危品运输证,对无危品运输证、运输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一律暂扣车辆,并依法对驾驶人员予以处罚。此外,运输车辆、人员属运输企业的由运管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瓷局
牵头做好陶瓷企业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整治工作。
1、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开展对陶瓷企业液化气钢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健全落实液化气钢瓶安全管理等制度。对存在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液化气钢瓶的陶瓷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对逾期不整改的陶瓷企业依法从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综合治理。
2、做好对陶瓷企业液化气钢瓶联合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
3、开展陶瓷企业液化气钢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联合整治的宣传工作。
(六)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做好液化气钢瓶充装、运输、使用环节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1、参加对液化气企业、液化气钢瓶运输单位、液化气钢瓶使用单位的执法检查,对充装、运输、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气钢瓶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提请关闭取缔。
2、做好综合整治中的协调工作。
八、整治工作要求
(一)液化气钢瓶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密切协作,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被抽调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服从统一指挥,集中精力投入整治工作。
(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首先要宣传好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既要安全文明执法又要敢于碰硬,对典型违规案件及时曝光。
(四)整治办公室要做好情况的收集和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进行通报和反馈。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