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中九江市中心城区达到100%。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进一步推进各县(市、区、山)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建设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力争做到沿长江和鄱阳湖周边乡镇及居民水源地周边区域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抓紧规划编制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完善“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要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列入总体布局之中,合理确定处理规模和用地指标,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在环卫专业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指导下,做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设计一步到位,征地一次完成,分期组织实施。

三、加快设施建设

九江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即市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成为我市区域性、示范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污染控制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最新颁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该场负责接收庐山管理局、浔阳区、庐山区、共青城市、星子县、德安县、九江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八个区域的生活垃圾进场无害化处置。共青城市、星子县、德安县、九江县要做好原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工作并进行污染治理,不再另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修水县2010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要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要求严格操作运行,尤其要完善好渗滤液导排处理和雨污分流等配套设施。武宁县2010年建成投入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要不断完善设施和操作规程,达到环保标准,通过环评,早日正式投入使用。永修、彭泽等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已经省、市已批准立项建设,并得到中央财政投资。以上两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标准,2012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瑞昌市、都昌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要早谋划、早立项,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争在2013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县已正在使用的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改造成无害化卫生填埋场,建设渗滤液防渗、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处理系统等配套设施,确保垃圾渗滤液不污染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新建垃圾填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坚持人工防渗、渗滤液处理、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垃圾计量、环境监测和管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焚烧气体达标排放。距离县城较近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尽量转运到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较偏远的乡镇可联片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为提高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减少二次污染,各地要加快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升级改造、新建、添置,垃圾中转站必须采用压缩式设备,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密闭式车辆,坚决消除生活垃圾裸露散装运输,防止生活垃圾在中转运输途中的污染。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垃圾处理工作的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坚持县(市、区)联动,重点包装、储备一批大型环卫基础设施项目,如九江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二级转运站项目、渗滤液处理改造项目等,以“组团”形式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鼓励吸收各类民间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五、建立考核机制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是一项惠民工程,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的状况进行监管和考核。建立建设和营运工作责任制,健全监管考评机制。市委、市政府已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工作列入了年度县(市、区、山)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评内容中,年终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每年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1—2次专项监管检查,对按计划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监管到位的县(市、区、局)给予表彰,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力、造成公共环境重大污染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改善工作条件

加快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步伐,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条件,改善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清扫冲洗机械,提高机械化清扫比例,降低一线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2015年中心城区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20%以上。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原建设部公告第310号),规范设置环卫工人作业间隙的休息用房,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规范设置的,要通过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严格落实合同制环卫工人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费用定额》规定的工资标准,逐步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七、健全规章制度

市政府将进一步修订、完善《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县(市、区)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城区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随水代征”的方式收取,力争2012年上半年正式开征,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八、部门密切配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营运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评,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

市发改委负责拟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重大政策,研究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做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平衡,并对市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审批职责范围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批批复,对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负责制定生活垃圾费征收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督促县(市、区)落实收费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强财政性资金预算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和验收,做好工程排污达标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状况检查,督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对渗滤液处理处置单位对渗滤液进行有效治理,达到达标排放,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市国土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指导县(市、区)做好用地计划安排,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市商管办负责限制流通环节中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市地税局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务政策。

市科技、工信、农业、卫生、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加大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局)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政府公章上报市政府,同步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附件:《江西人民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