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1日
新余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生猪养殖业面源污染,促进生猪养殖业实现“安全、生态、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生猪生产与环境保护,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科学划分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以下简称“三区”)。实施禁养区逐步退出、限养区加快改造、可养区稳步提升,做到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畜牧业与种植业循环利用的农业生态体系。到2016年底,全市生猪养殖场(户)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促进我市和谐秀美乡村建设。
二、明确“三区”区划范围
(一)禁养区区划范围
1.渝水区。
①新余城市规划范围内,主要为城南、城北、袁河、仙来、通州五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
②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以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
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公里范围内;
④区域内浙赣铁路、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袁惠渠主渠以及市区到各乡镇集镇公路沿线500米范围内。
2.分宜县。
①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
②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以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
③县芦塘饮用水源地、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域内孔目江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
④县域内沪昆、武吉高速沿线500米范围内;
⑤仙女湖、中国洞村核心景区1公里范围内;
3.仙女湖区。
①省职教园区、仙女湖物流园区、毓秀山办事处的湖陂管理处、应星管理处辖区规划范围内;
②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以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
③仙女湖核心景区、毓秀山国家森林公园,仙女湖及孔目江流域沿岸集中饮用水源地1公里范围内;
④仙女湖大道沿线1公里,区域内武吉高速、沪昆高速、新欧公路、高速铁路500米范围内。
4.高新区。
①沪昆高速以南,城东办事处东陂、胜利、姚家边、泉塘、光明、谭塘6个管理处辖区范围内;
②马洪集镇规划区500米范围内;
③水西镇严家渡、宠江、简家、加山、张家5个村委辖区范围内以及桐林、水西村委浙赣铁路以北辖区范围内;
(二)限养区区划范围
各乡镇集镇规划区、核心景区红线2公里范围内,孔目江流域及集中水源保护区红线2公里范围内(除禁养区外),村庄、学校、工矿区等红线1公里范围内(除禁养区外)划为限养区。
(三)可养区区划范围
远离城镇、村庄、河流、主要干道的山区,附近有林地、茶园、果园、菜园等需肥基地的划为可养区。
三、工作重点
(一)扎实推进禁养区养殖场(户)搬迁和关闭。
1.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养殖条件、存栏规模和污染治理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养殖场搬迁或关闭及有关补偿方案。
2.稳步推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的工作要求,以水源保护区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养殖场为治理重点,分阶段推进养殖场(户)拆迁或关闭工作,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阶段性进度安排并逐级上报备案。对自愿退出养殖的养殖场(户),与其签订退养协议并拆除猪舍,依法给予补偿;对有意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养殖场(户),应指导帮助其进行选址建设并依法给予补偿;对既不愿退出养殖又不愿搬迁的养殖场(户)依法实行强制关闭。
3.时间要求。各县(区)禁养区养殖场(户)的搬迁和关闭工作,确保在2015年12月底完成。
(二)严格控制限养区现有养殖规模,加大治污防污力度。
1.控制养殖规模。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限养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三年内完成生态化改造,不得违反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
2.推广治污技术。推广升流式污泥床沼气发酵工艺、生物膜过滤污水处理技术和微生物制肥等技术,对养殖场产生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严格治污标准。到2016年12月底,限养区内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户)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养殖场(户)实行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一律依法关闭。
(三)积极推广可养区生态养殖新模式。
1.严控新办生猪养殖场。在养殖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在可养区新办养殖场的,应当符合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推广养殖新模式。根据可养区实际情况,在严格控制污染源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三改两分”再利用、生猪固体粪便处理与利用、生猪养殖污水处理与利用、发酵床养猪等生态养殖新模式。
3.严格排放标准。确保到2016年12月底,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长、市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市农业、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具体负责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日常工作,采取不定期和部门巡查等方式,对全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工作进行督查,实行按季度通报制度,督导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对禁养区养殖场(户)的搬迁和关闭工作,严格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推广养殖新模式,通过整合辖区内项目资金等方式筹集落实生猪养殖场生态化改造补偿资金。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拒不拆迁的养殖场(户)及限养区、可养区到期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执法。农业部门负责生态化改造的协调、督促、检查,负责生猪养殖新技术和治污新工艺的示范和推广。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应对辖区内超标排污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专项整治,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予以实施。对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强化政策扶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优先安排主动配合拆迁的养殖场(户)重建用地,简化审批程序;发改、农业部门优先安排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沼气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排污经费给予资金支持。限养区、可养区养殖场(户)符合规划要求并进行生态化改造的,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项目资金倾斜与扶持。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生态化养殖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强畜禽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使畜禽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