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7日
附件:宜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宜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2010年,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对改革开放以来重点是撤地设市以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市政府办公室以宜府办发〔2011〕8号文件公布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也相应进行了公布。
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10年清理中保留的和2011年以来制定或修改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与统一,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的原则
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的步骤
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别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并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于7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在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
1.市政府(含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拟修改的市政府(含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市政府(含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名称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总计件
一、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计)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备注
二、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计)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备注
三、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计)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备注
四、拟不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计)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拟修改的市政府(含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名称:
序号需修改/删除的条款及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及内容修改/删除的
依据及理由审核意见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