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4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4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4〕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关怀,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确定”。按此规定,省民政厅根据各县(市、区)统计部门上报的2013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测算出我市2014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附后),请各地严格按照标准由县(市、区)级财政足额安排优待金,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发放到位。

附件:鹰潭市2014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鹰潭市2014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发放标准

单位:元/年

县(市、区)

2013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2014年度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2013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2014年度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贵溪市

44028

13208

9826

6878

余江县

33286

9986

9750

6825

月湖区

37257

11177

10682

7477

龙虎山景区

37257

11177

10682

7477

高新区

37257

11177

10682

7477

信江新区

37257

11177

10682

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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