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朝阳市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朝阳市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市矿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全面清查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界采矿、非法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转变,促进朝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全面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行为,对全市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过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并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矿业秩序稳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对全市所有从事矿产勘查、开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

(三)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

(四)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种不符的违法行为;

(五)超越批准范围的勘查行为,超越开采范围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六)未按照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进行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七)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八)河道采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九)非法占用耕地采矿、探矿行为;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从2011年4月20日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共分两个阶段:

(一)清查处理阶段(4月20日-5月31日)

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要求,认真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全市从事矿产勘查、开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逐一排查、梳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限期整改的矿山企业督促落实;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到位。

(二)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6月25日)

成立检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为专项行动责任主体,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

专项行动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连动的工作机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安监局和水利局配合,组织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严肃查处,依法办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朝阳市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朝阳市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李军副市长

副组长:牛殿祥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佐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陈国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娄向东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桂华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世国市工商局副局长

许静市环保局副局长

颜景田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宏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房玉兴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梁玉宝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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