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丹东环境安全,保障丹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存、运输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7)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市)区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丹东市境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广泛宣传,增强企业、公民的环境安全意识;针对性开展风险源调查工作,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整改、努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5.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市、县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各专业队伍的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为主

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2.组织领导体系与职责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和职责组成

2.1.1领导机构组成

丹东市人民政府是丹东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丹东海事局、丹东供电公司、主要新闻媒体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电力供应企业做好通信及电力保障应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市服务业委: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市气象局:负责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气候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通报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通报。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安监局: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农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负责突发供水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吃、住、医疗等问题。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丹东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污染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处理以及对有关事故船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丹东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主要新闻媒体: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事发地县级政府:全面协助应急指挥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提供应急保障。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拟定和修改丹东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及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办公室主任由丹东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3应急工作组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信息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

分组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丹东海事局、市气象局

分组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海洋污染事件,由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海洋污染情况监测)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等

分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等

分组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

负责部门:市卫生局

分组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等

分组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交通局

分组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分组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4专家组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任或留用。日常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2.5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6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丹东市军区、武警部队参加。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赤潮、绿潮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海洋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运输船舶、港口水域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水利部门会同气象、环保等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3.2.1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以及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化工、尾矿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风险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组织环境危险源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经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做过评价已不可行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

(6)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和规范化,互相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市际应急联运机制,与我市周边的城市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跨界污染事件;

(7)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8)由政府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9)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2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预案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申报登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制定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务院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施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响应(Ⅰ级)、重大响应(Ⅱ级)、较大响应(Ⅲ级)和一般响应(Ⅳ级)四级。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响应(Ⅰ级)由国务院组织实施,重大响应(Ⅱ级)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按规定向国家环保部、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环保部支援或事发地周边省市的应急救援。

(4)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比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厅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较大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工作,一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上报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紧急、情况严重的,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市、县级环保部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的同时,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1)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的;

(2)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3)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4)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5)可能产生跨省、跨国影响的;

(6)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7)核与辐射突发事件;

(8)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

4.2.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必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4.2.3信息通报

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上报省环保厅和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由丹东市政府及时通报毗邻和可能受影响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4.3应急处置

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应急行动准备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参与单位主要领导及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3.4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社会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3.5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信息发布

启动本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件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双方应将应急处置信息相互通报后,上报省环保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由丹东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调查处理

对重大以上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丹东市环保局会同配合省环保厅,或会同丹东市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事发企事业单位、应急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本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4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应当强制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县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形成由市、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4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级人民政府等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

6.6经费保障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丹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并持续改进。

7.1资源管理及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丹东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