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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和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和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和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并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路自细河区政府门前至迎宾广场为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
二、由西山路、解放大街、滨河路及矿工大街围成的封闭区域为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
三、每天早7时至晚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东西方向及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内行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五、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