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文号:营政发〔2012〕21号
颁布日期:2012-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第三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全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和稳定。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省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充分说明;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让广大人民群众受益,让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各市(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义务和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把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五)组织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要领导同志为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同时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没有设立相应机构的,由其办公部门负责办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要保持工作机构和办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将建议和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退回,由市政府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积压拖延或自行转送。

第十一条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主要领导要对建议和提案件件阅批,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保证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意见起草答复函并进行答复。

(五)对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应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调研协调,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办出成效。重点建议和提案在答复代表委员之前,承办单位应将答复函先报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经相关专门委员会同意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区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和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当面答复。一般建议和提案至少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与代表委员见面征求意见,重点建议和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与代表委员见面征求意见。答复后及时将答复函和征求意见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并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标准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询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五)承办单位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签,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三条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是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提案者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06〕34号)要求执行。

(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为永久,以备查考。

第六章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承办单位领导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逐级上报制度。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能够办理的,必须及时、认真地抓好办理和落实。承办单位办理确实存在困难的,要及时上报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研究落实解决。仍然存在困难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四)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五)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市人大、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六)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七)回头看制度。每年的9月初至年底,承办单位要认真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对在答复中已经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复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反弹现象;对基本满意件和不满意件,要找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二次办理和二次征求意见,给人大代表、提案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七章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八条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提案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提案已被吸纳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建议和提案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5.所提建议和提案属询问性质的,已作了介绍说明。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计划;

2.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所提建议和提案,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所提建议和提案,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31日印发的《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营政发〔200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营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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