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
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近期将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醒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打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区域是: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重点部位是: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苏木乡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单位是:生鲜奶站、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农产品初级加工业、水产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小”企业(诸如调味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重点品种是:奶制品、肉类、水产品、食用油、豆制品、大米、小麦粉、饮料、酒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农副产品,酱菜调味品、卤制品、蛋糕、小吃、火锅等餐饮食品以及农药、兽药、饲料、杀虫剂等农牧业投入品。
各监管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坚决取缔违法生产、存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黑窝点”,彻底捣毁非法食品添加剂地下销售渠道。
三、重点环节及部门职责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质监部门负责)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行为;严禁经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添加剂;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三无”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针对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以及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在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质监部门负责)
(四)食品流通环节。加强商品质量抽验监测和市场巡查,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对在咸蛋黄、辣椒制品、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在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在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工商部门负责)
(五)食品消费环节。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日常监管,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及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坚持和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管理规范,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在食品消费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六)食用农产品、饲料生产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继续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农牧业部门负责)
(七)畜禽屠宰环节。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屠宰企业严把收购、检验关,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的检测,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对仅限于向本地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乱宰、销售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商务部门)
(八)进出口食品环节。加强对食品进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食品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海关)
(九)诚信体系建设环节。加强食品行业管理,严格企业准入。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建立长效机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十)违禁物质生产流通环节。按照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和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加强对上述食品添加剂、禁用药物和物质生产企业的监督,要求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经济和信息化、农牧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四、行动安排
(一)动员宣传,着力开展自查自纠:至5月底前。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抓紧制定行动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动员各方力量,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宣传,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发放宣传材料,做到家喻户晓。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迅速将国务院、自治区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并积极部署有关企业和单位针对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排查摸底,坚决打击违法行为:5月至7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迅速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通过全面调查、明查暗访、群众举报、企业自报等方式,确切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及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情况,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跨部门、跨行业的大案要案,对边整边犯、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从严查处。
(三)强化监管,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6月至12月。凡属生产《名单》和《清单》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禁用药物和物质的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建立实名购销制度。对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实行严格的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使用食品添加剂申报备案、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定期巡查及重点抽检等制度,并对现行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构建起贯穿生产、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的综合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自律机制、查验机制、监控机制和查处机制为重点的长效机制。在食品行业广泛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所属系统完成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
(四)加强自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5月至12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重点监测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列的有关品种和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检验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检验结果的互通互认,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到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到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性,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自治区出台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管办法前,由质监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未完成职能移交的地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时,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相关监管部门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区、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积极成效,曝光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使群众了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努力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在专项行动中,如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及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强互联网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并发布权威信息,对虚假报道和不实传言要及时澄清,消除公众疑虑。自治区食安办主要成员单位每周利用半天时间进行集中办公,及时沟通相关情况,随时掌握工作动态,每十天汇总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于每周四下午15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和报表,内容包括专项行动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等内容,特别重要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务必将专项行动和全年工作情况以及汇总报表,分别于2011年7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报表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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