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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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教育监督,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一流教育,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内政教督〔2003〕1号)和《阿拉善盟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阿党办发〔2011〕44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强我盟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
(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实现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现一流教育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互相协调的要求,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强化教育督导职能,从保障我盟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实现一流教育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改变当前教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状况,切实担负起加强教育督导,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历史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为先导,以保障教育改革发展为动力,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宗旨,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创办一流教育为目标,坚持督政为重、督学为本,监督与指导并举,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建立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教育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五)目标任务: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创新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着力构建督政、督学、教育监测三大体系,不断提升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与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督导体系,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强化教育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创教育督导新局面,保障教育改革发展实现新突破,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一流教育目标保驾护航。
三、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六)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成立由盟行署分管盟长任主任,盟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盟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全盟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盟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盟教育体育局,配备由盟行署任命的专职督学,增加督导人员,充实督导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全盟教育督导工作。各旗区也要相应成立教育督导机构,配备3名以上督导人员,其中至少配备一名由本级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七)强化督学队伍建设。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主要从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评估监测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要根据督学任职条件,按照"专兼结合、在离岗结合"的原则,从业务型管理干部、骨干教研员、优秀校长中选聘部分专业人员担任兼职督学,履行兼职督学职责并承担聘任机构任务的人员,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通过专项培训、学习考察、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督导人员专业化水平,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提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满足教育督导工作需要。
四、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益
(八)建立和完善对各旗区政府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落实教育的先导性、基础性、全局性地位,建立教育优先发展的保障机制。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落实教育"三个优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政策,自觉为教育改革发展创设良好条件,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教育、理解教育、支持教育和共同发展教育的社会环境。
(九)建立对各旗区政府贯彻落实盟委、行署有关教育重大决策的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盟委、行署的有关要求,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旗区认真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出台的关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组织开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民族教育的专项督导评估,推动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推进"教育民生计划",保障教育公平。
(十)建立和完善对旗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对盟市和旗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旗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特别是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全面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决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等进行督导评估。推动各旗区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全面提升教育工作水平。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综合督导评估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督促和指导学校依法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学校特色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逐步建立对辖区内高等职业院校的督导评估制度。
(十二)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完善《阿拉善盟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并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督促和指导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基础教育全过程,根据时代特点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德育目标、内容和主题要求;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的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效的自我评价和可持续发展机制,提升德育工作水平。适时组织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示范性评估认定,树立素质教育典型。
(十三)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课程领导力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制定《阿盟普通中小学校校长课程领导力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督促和指导学校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落实好课程计划,规范学校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把课程改革思想和现代教育理论落实到教育教学活动设计当中,转变教学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督促和指导学校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努力开发校本课程,深入开展校本教研活动,提升教师课程执行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四)建立和完善中小学体育、卫生和艺术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制定《阿盟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开展督导评估。督促和指导学校全面实施《国家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建立健全学生体质监测制度;督促和指导学校开齐开足音乐、美术课程,加强艺术教育,增强学生人文素养;督促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升学生身心健康水平,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建设。努力实现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条件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和工作规范化,体育卫生艺术教师素质、教学活动质量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
(十五)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安全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制定《阿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督促和指导中小学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督促和指导学校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演练,把中小学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思想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十六)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质量监测标准,并借鉴区内外先进的教育质量监测经验,组织开展对各类教育的质量监测。逐步构建全盟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形成适应我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育质量监测模式,为实现一流教育目标提供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全盟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学校督导评估数据信息系统,增强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实效性、前瞻性和权威性。
(十七)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盟、旗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分别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数量和布局,划分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至少安排2名以上的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区要覆盖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责任区督学要根据随机督导掌握的信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十八)建立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盟、旗区教育督导机构在完成综合或专项督导后,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评估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政绩考核、评优选先、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设立教育督导专项奖励经费,通过以奖代投的形式,对经督导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旗区和优秀等第的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表彰奖励。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被督导单位要按期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五、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教育督导事业健康发展
(十九)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把教育督导作为政府宏观管理教育的重要抓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制定教育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评价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每年至少安排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两次,认真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要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统筹管理。简化归并各类教育检查、评估、验收项目,统一归入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之中,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数量,着力提高质量,切实纠正检查评估和验收过多过滥的现象,切实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
(二十一)为教育督导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发改、科技、公安、监察、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和配合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大力营造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