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和《包头市2014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方案》(包府办发〔2014〕173号)要求,近期,我市供煤发放对象核定工作基本结束,自治区及包头市补贴资金将于近期下拨。为进一步加快做好供煤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近期在各盟市调研时多次强调要把“暖心煤”工作做好,要让低收入农牧户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供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要求,全力组织做好此项工作,务于9月30日前完成供煤补贴的发放任务。

三、自治区已按去年标准下拨补贴资金1836万元,按照我市供煤工作方案要求,我市本级同比例匹配资金1836万元,自治区、包头市两级合计3672万元下拨各地区做为补贴资金。具体分配办法为:昆区、九原区、达茂旗、石拐区4个地区按照今年上报户数享受自治区及我市匹配资金,其它5个上报户数与去年差额较大的地区,市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补贴户数执行并予以匹配,有关旗县区超报部分自筹资金解决(详见附表)。

四、各地区在自治区和包头市补贴资金下达后,要按照核定户数和分担比例尽快筹集地方配套资金并安排组织发放,通过“一卡通”拨付到位。

五、各地区在发放过程中,要建立发放台账,做到帐帐相符,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流他用行为。

六、各地区监察部门、督查部门要对户数核定、资金使用、资金发放全过程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七、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到各地区进行督查,督促工作落实。对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地区,以及因工作落实不实不细、弄虚作假而引发矛盾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

附件:包头市2014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助资金分配表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包头市2014年低收入农牧户

冬季取暖用煤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户、万元

序号

地区

市级资金

分配户数

2014年应下达资金

市本级

自治区

合计

1

昆区

2765

49.77

49.77

99.54

2

青山区

2569

46.25

46.25

92.50

3

东河区

5169

93.04

93.04

186.08

4

九原区

4443

79.97

79.97

159.94

5

土右旗

20862

375.52

375.52

751.04

6

稀土高新区

1186

21.35

21.35

42.70

7

达茂旗

27767

499.81

499.81

999.62

8

固阳县

32265

580.78

580.78

1161.56

9

石拐区

4973

89.51

89.51

179.02

共计

102000

1836

1836

36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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