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谐矿群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谐矿群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和谐矿群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8日

鄂尔多斯市和谐矿群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2)7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2〕4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煤炭产业经济发展方式,妥善处理好煤炭开采与矿区民生的关系,维护煤炭矿区社会稳定,促进煤炭矿区和谐,努力建设矿地关系和谐型矿区,实现生产发展、人民富裕、生态良好的有机统一,推动全市煤炭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发展保民生,以民生促和谐,以和谐推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矿区农牧民持续增收的方法,实现矿群和谐共处。

3.坚持维护群众利益与矿区环境治理相统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努力协调维护好各方权益。

4.坚持依法治矿,切实维护煤炭产业经济和矿区良好秩序,把矿区社会管理创新和依法治矿统一起来。

5.坚持维护矿区社会稳定,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和谐矿群建设试点期间建设一批矿地关系和谐型示范煤炭矿区,及时将和谐民生、和谐生产、农牧民持续增收等方面建设经验与成效转化为政策和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和谐矿区建设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多措并举推进矿区移民搬迁

把矿区移民搬迁作为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根本举措。矿区移民搬迁工作以旗区为主,根据矿区规划和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将矿区搬迁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实行“四个一”移民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找到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实现和谐搬迁,确保搬迁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要公平合理地给予补偿。各项补偿尽量做到“就高不就低”,切实增加搬迁农牧民收入。征地补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标准上限执行,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及办法,确保征地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补偿落实到位。鼓励按照“平等协商、农牧民自愿、有偿使用”的原则,制定土地流转办法,提高用地灵活性。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矿区农牧民代表参与,做到公开、公平、透明,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补偿。检测评价矿区周边的环境影响,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给予合理的环境污染补偿。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二要以人为本做好安置。矿区移民安置以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为准,根据搬迁农牧民的意愿,可优惠购买或免费享受移民安置房,也可一次性领取房屋安置费。移民安置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移民安置区按照“用地手续齐备、经济适用、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标准建设,力争做到安置房建设进度与移民搬迁进度相适应。

三要因人而异开展培训。积极开展搬迁农牧民适用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工作。各旗区要设立专项培训资金,根据当地的优势项目和就业形势,向搬迁农牧民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1—2门实用技术。煤炭企业成立时,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矿区农牧民及其子女纳入当年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中,先培训、后就业。坚持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同步进行,为青年提供中长期技能培训。

四要多渠道促进就业。突出“就业优先”的宗旨,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认真解决好被占地和受影响矿区农牧民及其子女的就业问题,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项目,要求用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录用本地人员。煤矿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点安排搬迁农牧民中的青壮年在煤矿就业。鼓励搬迁农牧民自主创业,各旗区要制定出台扶持政策,设立奖励基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简化手续,给予政策优惠,帮助搬迁农牧民创业。

五要确保享受合法权益。各旗区要制定保障办法,做到应保尽保。在移民搬迁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搬迁居民的社会保障,将已搬迁和计划搬迁农牧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关政策可比照生态移民有关政策执行。对老弱病残或没有一技之长、生活困难的搬迁农牧民,在抓好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加大社会扶持救助力度,免除其后顾之忧。保障妇女权益和就业的平等地位。确保搬迁农牧民中适龄儿童、青少年就近入学、享受同城待遇,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连续性。

六要建立全程公众参与机制。维护矿区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充分考虑搬迁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愿,有针对性地与相关利益方协商,及时公布各阶段的移民搬迁政策,实现移民搬迁工作“阳光操作”,并建立搬迁农牧民对征占用土地、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方面的申诉渠道。

(二)建立完善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

一要尝试入股增收。鼓励旗区人民政府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或经营辅助工程公司,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矿区民生。允许有条件的被征用土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土地或补偿费入股。被征用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旗区人民政府要对入股比例、收益水平、参与方式等进行政策引导和规范,制定保护入股农牧民和煤矿利益的办法、措施,使农牧民和煤矿获得双赢。

二要引导合理投资。尝试成立投资合作社,通过投资合作社,汇集补偿款投资短、平、快项目。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资质的煤矿辅助工程公司合作,集中补偿款进行投资或购买设备。

三要鼓励合作经营。煤炭企业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合资公司,共同开发煤炭产业链延伸的工业项目、高效农业示范项目或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煤炭企业可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

(三)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型矿区

一要建立健全矛盾协调化解管理体系。在煤矿所在地建立政府、矿区居民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矿区居民与煤矿企业因土地、草牧场、生态环境等产生的矛盾纠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要与煤炭企业建立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建机制,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二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防微杜渐”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矿区察民情、访民意,排除影响矿区和谐稳定的矛盾,随时受理矿区群众的举报,及时解决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维护矿区和谐稳定。

三要强化煤炭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要明确煤炭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念,主动致力于构建和谐矿区、和谐社会,增强企业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理念。鼓励企业将一部分经济效益转化为环境效益、科技效益、社会效益。

四要依法维护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对无理取闹、胡搅蛮缠扰乱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的不法分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滋事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2012年7月15日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电发(2012)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部署,落实试点工作任务(2012年7月16日-2012年8月31日)

加强宣传动员,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宣传和谐矿群建设试点工作理念,使煤炭企业、矿区群众充分认识到矿地和谐型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和谐矿群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稳步推进(2012年9月1日—10月31日)

根据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仪式暨部署动员大会精神,按照《鄂尔多斯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彻查煤炭资源开发建设中的弱点及难点问题,清理矿地、矿群及煤矿企业之间的矛盾,并汇总登记排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善。

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和谐矿群建设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对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简报、简讯等形式,及时总结、上报、交流试点工作经验,推广试点工作成果,将好的工作经验及时提升为政策成果加以完善,同时,创新思路探索解决新情况或难点问题的对策。

第四阶段: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和政策成果(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1月30日)

经过以上3个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和谐矿群局面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全面总结和谐矿群建设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提炼管理政策、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形成成熟完善的和谐矿群建设长效机制。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移民搬迁管理机构

各旗区要建立健全与移民搬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移民搬迁安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肃认真地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检测评估与公众参与协商和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二)建立信息档案,搭建移民搬迁信息平台

各旗区要建立征地搬迁与移民安置资料数据库,及时公布移民搬迁政策、移民搬迁计划、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申诉渠道及政府监管等信息,为移民搬迁工作的公正、公开创造条件。

(三)完善辅助机制,确保移民搬迁工作公正透明

对移民搬迁政策、补偿标准和安置小区、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建设进行广泛宣传和民意调查。公众参与要先于项目设计和移民搬迁实施,且必须贯穿于整个移民安置计划实施和外部评估过程。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要合理安排公众参与会议,确保每个搬迁农牧民都有机会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协商补偿事宜。要畅通申诉渠道,保证及时受理和明确答复搬迁农牧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矛盾排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以预防为主,对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移民群体性事件,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处置果断,避免事态蔓延扩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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