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调整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调整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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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调整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2010年第2次和2011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1年各地在上年度供养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孤儿最低供养标准
提高我市孤儿供养最低标准,其中,集中供养标准由上年度的700元/人.月调整到11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上年度的500元/人.月调整到900元/人.月。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本级财政补助21万元,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承担。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确保孤儿养育水平不低于新标准,达到或高于全自治区平均水平。新的供养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最低标准由340元/人.月调整到7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从2011年起,城镇“三无”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本级财政补助46万元,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承担。新的供养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保障管理工作:一是各旗县市区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现行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地区,不得降低标准,并要相应有所提高。二是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保障对象的分类建档管理,认真测算所需资金,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生活质量。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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