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淄政字〔2015〕143号 ---|--- 颁布日期:2015-12-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淄政字〔2015〕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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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通知》(淄委〔2015〕86号)精神,现就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淄博经济开发区实行独立财政管理,建立区级财政机构,负责财政管理事项;设立财政国库,负责办理财政收支事项;设立税务征管机构,负责税收征管事项;独立编制年度预决算,并报市和周村区汇编。
二、淄博经济开发区境内实现的政府土地净收益及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淄博经济开发区与周村区按5:5比例分成。
三、北郊镇人员和机构等基本运转经费以2015年度为基数,由周村区划转淄博经济开发区,以后每年按上年度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北郊镇的民生、社会事业、社会稳定、农业等方面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周村区负担。
四、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运行经费由市财政保障。自2016年起,3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园区招商引资、配套服务、产业发展等。
五、淄博经济开发区税收收入基数和北郊镇基本运转经费基数,待2015年预算年度结束后另行核定下达。
六、上述财政管理体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5年。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6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