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领导对吕梁市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事件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关乎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杜绝此类环境违法事件不再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4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2年4月至5月,在全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违法整治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吸取事件教训,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各类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排查各类排污企业。

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排污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要全面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暗管和旁路,是否存在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无缝隙、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严格的经济与行政处罚措施。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投运的,一律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责令实施限期治理、限产减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施,一律强制淘汰取缔;对私设暗管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并实施高限处罚,重新核定补缴排污费,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加大对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实行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实现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天候24小时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运行的情况,要及时报警处置。对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12年4月7日-4月2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将严肃查处与限期整改结合起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各县(市、区)要在4月16日前将各自实施方案报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备案,4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内排污企业排查情况、分类处置落实情况报送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督查阶段

2012年4月26日-5月25日。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领导组及成员单位将对各县(市、区)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情况开展督查。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焦光善副市长

副组长:张新光市经信委主任

李作富市环保局长

原保红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成员:秦李芳市发改委主任

郭治琛市财政局局长

徐双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寒霆市公安局副局长

贺金泰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海山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宽市工商局调研员

王生明市供电公司经理

毕玉柱市水利局副局长

毕前胜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王建荣市农业局副局长

闫国强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办公室主任:贺金泰(兼)

副主任:李乾元(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6-2060316(兼传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科学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各级监察、环保、发改、经信、财政、农业、公安、水利、农业、住建、工商、安监、电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部令10号)、《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约谈、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财政部门要保障专项执法经费和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落实。

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和科学种植、科学灌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以及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工商部门负责对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关停的违法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搬迁、限期停产的保障工作。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指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开展违法整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建立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持续推进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住建、水利、农业、国资、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要进一步完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各部门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力度,从组织领导、阶段总结报告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违法整治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违法整治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违法整治行动的督察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违法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后督察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违法整治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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