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生态庄园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5〕30号
颁布日期:2015-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生态庄园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政办发〔2015〕3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关于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深化农村改革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方针,总结生态庄园经济的实践探索和发展经验,进一步促进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生态庄园经济的实践成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发〔2009〕30号)要求:“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出现‘四荒’资源闲置的地方要积极发展生态庄园经济,推进以造林绿化为主的规模化生态环境治理,加快以干果经济林为主的市场化产业开发”。近年来,我市许多地方发展生态庄园经济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上级的关注,引起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反响。

一是加快了生态林建设速度。生态庄园的治理开发以绿化荒山、恢复植被为首要任务,积极营造生态经济林,为全市的荒山造林绿化、生态植被恢复作出了贡献。

二是盘活了农村“四荒”资源。投资生态庄园建设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流转丘陵山区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要素进行生态治理和产业开发,有效地盘活了僻远农村的闲置资源。

三是推进了山区农村的改革发展。生态庄园经济普遍实行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改变传统、分散、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模式,适应了市场化、现代化的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改变山区农村落后面貌、加快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有效增加了山区农民的经济收入。生态庄园经济可以吸纳山区农民就地转移务工就业,在获取土地流转收益的同时,还可以有比较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拓宽了增收渠道。

二、现阶段生态庄园经济的基本内涵

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一些地方在发展生态庄园经济过程中,走出了一条贫困山区产业开发扶贫的新路子,逐步成为一种新型农村经济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生态、经济、社会三方面的效益,创新了现阶段农业发展机制,具有三方面的内涵:

(一)生态庄园经济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探索。生态庄园经济通过流转大量的土地,包括“四荒”地、林地以及农民原有的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实施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经营,为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探索了一条新路子。

(二)生态庄园经济是企业产业开发扶贫的新模式。生态庄园经济实行企业化治理开发模式,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明显,注重长期持久发展,既能够使山区群众有土地流转收益,又可以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成为促进贫困山区农民脱贫的新模式。

(三)生态庄园经济是生态造林绿化的新途径。民营企业和个人承包开发“四荒”资源,以生态绿化为基础,进行连片开发、流域化治理,投入大、见效快,由于产权明晰,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高,后期管护到位,能够为推进山地丘陵地区生态造林绿化开辟新的途径。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指导和促进生态庄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市级将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生态庄园优先扶持、规范发展。各县(区、市)也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一是生态庄园经济开发的对象。原则上以丘陵山区、贫困山区的“四荒”资源和“空壳村”闲置资源为主。

二是生态庄园的规模。原则上一个生态庄园流转经营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以生态治理建设为主,其中林地面积必须用于林业发展。

三是生态庄园经济体。原则上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为主,社会资本投入1000万元以上,亩投入1万元以上,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

四是生态庄园产业。每个生态庄园必须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和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围绕种植、养殖、加工和观光农业、休闲生态旅游等进行产业开发,可以是单独的产业,也可以是复式产业和链条式开发产业,土地年收益或收益必须高于当地同类土地年平均收益的两倍以上。

五是生态庄园扶贫效益。通过土地流转收益、务工收入,经过3-5年时间,每个庄园能辐射带动周边农村100户以上的农户稳定脱贫。

三、发展生态庄园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模式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理开发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治理开发过程中严格按农用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2、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村集体统一管理的“四荒”资源、林地,承包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关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实行土地流转时,必须采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进行公示,严禁暗箱操作。

3、坚持以林立庄,兼顾效益的原则。生态庄园必须确立“以林立庄、产业并重”的发展理念,立足生态建设,大力发展干鲜果经济林以及养殖、加工和乡村休闲旅游、森林旅游业。鼓励和引导庄园业主在发展生态庄园经济的过程中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

4、坚持注重科技,企业化管理的原则。生态庄园的产业开发要注重引入新科技、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树立品牌,真正实现生态良好、环境优美、产业高效。

(二)发展模式

1、林业产业模式:充分利用“四荒”、“空壳村”的土地资源,引进和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规模化发展干鲜果品、林下经济、种苗花卉等产业。

2、农业产业模式: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土地潜能,延伸生态庄园产业链。

3、生态旅游模式:利用庄园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历史文化、农耕文化传统等,开发森林旅游、休闲观光、农耕文化体验等相关产业。

4、综合经营模式:以上三种模式中,混合经营两种以上模式的产业。

四、加大规范扶持力度

(一)依法促进土地流转。为保障农户、村集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促进土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定价机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集约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农户家庭承包的林地及其他企业和个人依法承包的林地,实行林地流转时,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的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0号)规定。

(二)设施农业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的设施农用地范围,生态庄园用地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按相关政策规定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三)林业设施建设。生态庄园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讯基础设施。

(四)用足用活土地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生态庄园经济开发项目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土地,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支持的同时,适度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上给予倾斜。企业自行投资开发的新增耕地,按国土资源部门规定实施开发后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可纳入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并享受土地开发造地补助,其指标优先用于出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剩余部分由当地国土部门调配和有偿使用。

(五)整合项目资金,加强财政扶持。各县(区、市)政府可以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扶持生态庄园经济发展。生态庄园可享受各级财政水保治理项目、造林直补、碳汇造林、林下经济等各项林业政策,可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林业工程项目。生态庄园营造和管护的生态公益林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市级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县级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生态庄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六)加大税收金融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产业开发。生态庄园可参与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产业扶贫开发项目中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宽抵押、质押担保物的范围,大力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围绕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积极拓宽针对农村差异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多元化融资方案,同时,鼓励因地制宜地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研发和开展适合庄园产业项目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支持生态庄园的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支持农村各类经营主体采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手段结算。

(七)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市)政府对于开发山区“空壳村”的生态庄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道路交通、新农村建设、水利设施、文化旅游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帮助。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市促进生态庄园经济健康发展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林业、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局、农委(农经)、水利、扶贫、农机、畜牧、工商、旅游、交通、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工商联、人行晋中支行、国税、地税、供电公司、晋中电视台、晋中日报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规范扶持生态庄园经济发展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发展方向。各县(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城镇化、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查摸底“四荒”、林地、耕地、农业设施、村民宅基地、农村道路以及移民搬迁后“空壳村”的数量等情况,按立地条件、区域特点、社会发展水平,研究生态庄园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确定当地生态庄园经济的发展方向,制定规划,落实措施。

(三)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各县(区、市)政府要将本地发展生态庄园经济的潜力条件、资源状况和扶持政策等,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生态庄园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促进生态庄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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