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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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市政办发〔2012〕5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防止经济趋势性下滑,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2〕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2〕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二、全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落实领导包项目责任制,坚持分类研究、分类推进。继续组织力量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签约项目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调整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跟踪监督,实行全程协调服务。
(三)围绕我市重点培育的电力、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医药、食品、轻工、新材料以及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突出抓好省级重点工程、全市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和市级主抓的八大转型标志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各类扶持专项资金。在集约节约的前提下,省政府安排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供地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等要素,要优先保障骨干性重点项目建设。
三、强力推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四)围绕占我市工业经济主导地位的煤炭、焦炭、冶金等支柱产业,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要素配置等有效方式进行重点扶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出台政策措施,谋划布局重大项目,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纺机、液压、铸造、食品加工、碳素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整合集聚力度,有效组织企业联合协作,资源共享,抱团发展,提高行业话语权和定价权,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稳定煤炭生产、扩大煤炭销售。市煤炭局牵头,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资源整合改造矿井完善手续,加快相关证照办理,积极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授权省内补办核准手续或直接进行产能核定,加快已建成矿井产能释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稳定煤炭生产,加大营销力度,增加煤炭销量。
(六)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提升素质、循环利用”的总体要求,采取以化引领、以焦支撑、化产延伸、上下联产等多种途径,全面整合提升焦化产业集中度。规划建设介休、灵石两个1000万吨级焦化产业集聚区,着力打造山西安泰、介休路鑫、灵石聚义富康3个500万吨级特大型兼并主体企业,扶持壮大一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气源、热源或热回收企业。
(七)保障企业生产用煤、用电和运力需求。市煤炭局牵头,积极协调市内大型煤炭集团及整合矿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市内企业用煤,供需双方可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鼓励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市经信委牵头,积极协调电网企业完善供电设施,保障企业特别是重点用户用电需求;支持电力企业加大生产及外输力度;协调铁路部门统筹运力,保证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输需求。
四、大力帮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八)认真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12〕2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和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努力扩大各类产品销售市场
(九)市县两级政府采购,要优先使用本地产品。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要积极协调,鼓励我市在建项目和企业技术装备更新优先使用我市生产的主机和配套装备;制定实施积极的营销战略和策略,全面开展促销活动,努力增加销售,促进消费;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各种大型展销会,积极拓展市场,扩大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六、着力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
(十)市金融办牵头,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转型发展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项目融资平台的信贷投放。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其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以收取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保费。政策性担保公司要在2011年基础上继续下调担保费率。
七、切实减轻企业各种负担
(十一)全面推行中小业企业负担监督员制度,由市纠风办、减负办和中小企业局牵头,由企业联合聘用负担监督员,尽快建立社会化、相互制约、自行运作的减负监督机制。加强对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和百强项目企业部分行政性事业收费的减、免、缓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至2012年底。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2012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半年收缴。暂缓征收焦炭生产企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企业排污费和焦炭运销服务费,缓缴期至2012年底。
八、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保驾护航”活动,着力营造项目建设和企业周边优良环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和企业周边环境整治活动,依法从严惩处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断水断路、恶意阻工等违法行为。
(十三)抓好全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市发改委牵头,每季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联席会议;市经信委牵头,每月分析一次工业经济运行走势。加强经济运行宏观指标和关联指标之间影响程度的分析研判,建立预测预警协调机制,不断强化企业运行综合调度。
(十四)加强对工业新型化的考核力度,重点从工业发展规模与效益、体现工业结构优化、招商引资与工业项目情况、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安全生产与和谐稳定等方面,对工业新型化推进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十五)各县(区、市)、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本《意见》内容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有关单位要对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