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由市政府应急办制订的《临汾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临汾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发〔2008〕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临汾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临政办函〔2008〕3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作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三条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及参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及相关学术交流、理论研究、课题合作等。

(二)指导相关行业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三)参与应急预案评审、演练和评估。

(四)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调查,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五)为全市应急管理各类系统建设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具备较高的科研技术水平,或长期担任某一专业领域领导职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专家组成员由市直及驻临有关单位以及相应专家人员推荐,经市政府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家组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二)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程序,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评估等。

(三)根据我市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专题调研。

(四)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市政府相关重要专题会议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

(五)委托专家组或者专家组成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建立和实行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紧急状态下,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及时赶到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

(二)专家组要严格按照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将专家组的研究成果、评估报告、调研和分析报告、相关方案等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转载。

(四)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一是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二是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专家组相关事宜,包括与专家组进行联络、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等。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工作经费预算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扰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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