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供应低收人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供应低收人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1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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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供应低收人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供煤企业:
《吕梁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吕梁市供应低收人农户冬季取暖用煤
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惠农惠民政策,站在讲政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着力解决全市低收入农民群众冬季取暖用煤问题,加大改善民生力度,促进煤炭企业和农村协调发展。
二、供应范围、标准、质量、时间、方法及有关政策
(一)供应范围
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的范围为我市2010年度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民人均收入两倍(4736元x2)水平的农户。
(二)供应标准
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行免费供应,每户供应1吨。对本方案下发前属地煤炭企业已签订村矿供煤协议,其标准高于本方案的,按原协议供应,低于1吨/户的,按1吨/户供应。
(三)供煤质量标准
根据去年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供应煤炭质量,水分不得高于5%,发热量在4800大卡以上。各供煤企业必须保证生产什么煤供应什么煤,不得掺杂使假。含开较大的供煤企业必须进行选歼,确保所供煤炭的发热量。
(四)供煤企业
根据晋政发电〔2012〕9号文精神,吕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国有、国有重点及国有控股的煤炭企业。
(五)供煤时间
今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从8月份开始实施,至9月底结束。所有供煤企业必须在9月底前供应到位。
(六)供煤方法
1、根据全市供煤企业的分布情况,结合产能,本着就近便利原则,统筹安排并下达供煤计划。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供煤计划,积极与供煤企业进行衔接。应综合考虑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确定卸煤点,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2个卸煤点。
3、按晋政发电〔2012〕9号文规定,煤炭出矿到县(市、区)政府指定卸煤点的运输费用由供煤企业承担。车辆组织由各县(市、区)政府与供煤企业协商确定。县(市、区)政府对供应到县的煤炭数量、质量进行化验计量、验收交接。
4、煤炭由卸煤点分发到村入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确保运到乡村低收入农户,运输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七)供煤政策
1、认真执行省财政厅会同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的供煤企业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2、承担公路煤炭运销管理的部门或单位要开辟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凡我市境内县路沿线的煤炭运销管理站点、路桥收费站点及煤焦营业站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车辆,凭专用煤炭销售票,免收运销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3、煤炭企业的供煤量包括运输损耗,晋政发电〔2012〕9号文规定,运输损耗原则上按三个档次执行,即:县域内调运的按1%执行,跨县域调运的按2%执行,跨市域调运的按3%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市政府成立吕梁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领导组,专门负责本市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的统筹调剂等协调工作。
组长:张中生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郝月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巨才市政府市长助理
吴建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吴俊平市煤炭局局长
高堂市农业局局长
郭昭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成员:李茂林市煤炭局副局长
孙尚平市农业局副局长
冯吉才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吉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林富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杜旭东市质监局副局长
赵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立坚吕梁国税局副局长
连建田吕梁地税局总经济师
车柳生吕梁煤炭运输公司副经理
白凤文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耀峰吕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海旺市政府办公厅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吴俊平兼任,副主任由李茂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煤矿主体企业及各供煤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
(二)职责分工
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在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推进。
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农户供煤的全面组织工作,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本着“因地制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利于落实,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供需双方做好对接,按区域确定就近卸煤点,确保煤源落实,供煤到户,不缺户、不少量。
各级农业及公安部门要摸清底数,确保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全部享受供应,同时农业部门做好供煤到村到户工作并及时统计上报。
各级煤炭部门要做好煤源保障落实工作,负责供应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有关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政府下达的供应计划,保质保量做好煤炭供应工作,及时上报供应情况。
公路、交通、煤炭运销管理部门要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及时验票放行,免收运销管理费、服务费等。
质监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计量和质量的监管工作,供煤期间要对所供煤炭进行煤质及计量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各级供煤领导组办公室。按时完成供煤领导组交付的监督检验任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属地人民政府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
四、供煤企业及供煤量分配(见附表略)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是省委、省政府惠农富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供煤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农业煤炭等部门统筹协调,煤炭企业搞好服务”的要求做好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分解到人,确保任务落实。
(二)进一步总结经验,搞好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各供煤企业一定要积极行动,密切配合,认真总结去年的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措施,纠正不足,改进工作,形成更加科学完善的实施方案。市、县两级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制订方案,下达任务,监督检查,评比考核,研究解决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实行包保责任制。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领导和供煤企业包保责任制,全过程协调解决所包保的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问题。县政府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村委领导包农户、供煤企业领导包本煤矿企业供煤任务,确保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矿、到村、到户、到人。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专人派驻供煤企业,负责协调煤炭的调运工作,并监督供应煤炭质量、数量。
(四)进一步完善机制,建立周报制度。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各供煤企业要确定专人,在每周五下午四点前,逐级汇总上报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进度情况。
(五)进一步强化考核,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区域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政策落实到位。市冬季供煤领导组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和供煤企业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考核验收。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12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组织不力、执行不到位、弄虚作假、失职读职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六)进一步改进工作,圆满完成任务。按照省政府晋政发电〔2012〕9号文件补充规定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研究、探索满足农民群众冬季取暖用煤多元化需求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集中精力,周密安排部署,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圆满完成供煤任务,做到供煤企业、低收入农户、各级各部门都满意。
(七)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好事办好。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低收入农户收入界定标准,加强界定统计工作,依据公安部门登记的农户户籍信息如实进行统计上报,确保低收入农户数量统计真实、准确。各级、各部门、各供煤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定,严禁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流入市场、拉出境外;坚决杜绝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行为;坚决打击收购、套购、制假、贩运、倒卖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等不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举报。举报电话除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外,要报市供煤领导组在市级媒体统一公布。
市级举报电话:市监察局0358—8223141
附件:2012年吕梁市供煤企业及供煤量分配表(略)
http://www.lvliang.gov.cn/content/2012-08/30/content_132146.htm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