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朔政办发〔2015〕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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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1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2015年补贴对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期按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式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农户发放数和农户信用卡或存折等相关信息,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低收入农户手中。
四、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厅依据2014年底公安户籍农户数和补贴标准,测算安排预算资金后下达到市,由市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其中朔城区含开发区1789户。各县区、开发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开展,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本县区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县区的补贴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补贴发放工作圆满完成。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同级财政、公安、民政、农业及扶贫开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补贴发放工作必须按照“农户申报、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政府核审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基本流程,细化操作程序,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的统计、上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异议需要核实的低收入农村居民户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查;民政部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对公示后有异议需要核实的低收入农户的家庭收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四)各县区、开发区的实施方案务于2015年8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2015年9月15日前将本县(区)低收入农户核实统计情况上报市财政、农业等部门;2015年10月15前完成发放工作。
(五)2015年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财政、农业、煤炭等部门对2011年到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就今后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5年10月20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农委和煤炭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六)各级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实处。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