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煤炭企业:

为切实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供煤范围

全市低收入农户,即2010年度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两倍(4736×2)水平的农户。

二、供煤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户,每户每年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原煤(煤炭发热量不低于4500大卡)。

在本意见下发前属地煤炭生产企业已签订村矿供煤协议,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原协议供应;低于1吨/户的,按1吨/户供应。

三、执行时间

2011年起至2015年底。每年10月底前完成供煤任务。

四、供煤煤源

2011年由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古交市千峰精煤有限公司、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矾石沟煤矿等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承担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任务。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

组长:廉毅敏(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

任晓峰(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尤天栓(市农委主任)

尹喜平(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薛建民(市统计局局长)

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

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

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

张建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

王琳玉(市信访局局长)

赵强(市煤运公司经理)

各供煤煤炭生产企业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协调、统计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王双斗(兼)。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尽快与供煤企业对接,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六、工作职责

煤炭部门负责落实煤源,发放煤炭专用票据,协调供煤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供煤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煤运等部门负责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财政、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免征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有关税费;经信、信访、农业、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供煤企业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供应计划做好煤炭供应工作。

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供煤组织、协调、调运、分配等工作,按区域、按片区确定就近供煤点,确保供煤到户,把好事办好。

七、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行政一把手亲自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此项惠农、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二)各供煤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供煤数量,做好煤炭储备,按时保质保量供应煤炭。

(三)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对运输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车辆要快检、快验、快放,严禁乱收费。所有治超点对冬季取暖用煤车辆在严格依法治超的前提下,加快检测,确保畅通。

(四)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督察组,全程跟踪监督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凡工作不落实、不负责任;无故阻拦供煤运输车辆、乱收费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五)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周五将供煤情况上报市政府。

附件:1.2011年度太原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任务表

2.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进度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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