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12〕10号
颁布日期:2012-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忻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确定的“3581”发展战略,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我市经济转型的中坚力量。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力争全市省部级及以上名牌名标达到100个以上,形成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10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1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民营企业2家以上。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发展民营经济

(三)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创业,增加民营企业户数,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农民人均从民营企业中取得的收入;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煤炭、资源型以外的产业,同时鼓励煤炭、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投资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实施节能、节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

(四)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各相关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全市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民营企业要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家族式”管理向科学规范的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变,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定期开展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配套对接活动,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提高协作配套水平和配套率,提高民营企业产业集中度和综合配套能力,推动产业链向研发和营销两端延伸,切实推进产业集群升级。

(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逐步推广由政府出资配套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发挥园区已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引导转移产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加快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服务于产业园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三、做大做强企业

(七)培育民营龙头企业。支持有发展优势的民营企业通过开展上大项目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发展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化公司,加快培育和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民营龙头企业。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和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返还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新项目和扩大再生产,其金额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返还奖励;对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同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返还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从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中,按不超过1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局,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和创业辅导工作。

(九)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作用,依托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际交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对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

(十)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进行扣除。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十一)实施品牌和商标战略。由工商局、质监局和中小企业局共同推动民营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对首次取得省部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取得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优化政策环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切实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对民营企业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有科研成果的正高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有科研项目的副高专家和博士、有硕士学位的急需人才等人才,由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引进的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十三)营造发展氛围。进一步转变观念,鼓励和引导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营造“重商、尊商、亲商、利商、敬商、懂商、悦商”的发展氛围,提高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切实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全面实行民营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社会负担,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收费行为。市、县都要成立“民营经济投资环境110办公室”,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办公室设在市、县纠风办;严格控制涉企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非因法定事由,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确需增加检查次数的,要向当地纠风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

(十四)建立领导帮扶联系制度。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实行市四大班子领导帮扶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与重点民营企业对话,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资金、技术、人才、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五)优化审办程序。对列入省、市重点工程的民营企业项目,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然后由相关部门着专人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办理完毕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完成有关立项、备案、核准和下达资金计划时,要将有关批文抄送同级中小企业局。

(十六)创优投资环境。成立有限公司时,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有权、专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外,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十七)放宽自主就业条件。对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费用;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五、缓解融资难题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对拟上市企业在近五年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从而增加的所得税,地方财政按实际补缴的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专项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费用。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及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其他车船权证等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原划拨土地、集体流转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县留成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后余额的90%奖励给企业;所涉及的有关收费属于市县留成部分,在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后全部奖励给企业。

(十九)加大对民营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对首次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并投资于生产性企业的,从产生税收年度起两年内,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两年最高奖励限额为200万元。要积极引导矿业企业进入天津股权交易所矿业板市场挂牌交易。对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等扶持资金。

(二十)缓解民营企业担保难题。针对当前抵押品以形式保守且价值容易低估的有形资产为主的问题,鼓励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以动产、应收帐款、仓单、股权、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权和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作为质押凭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要设立对小企业进行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新设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各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对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并要努力提高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率。

(二十一)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激励机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由银监局和中小企业局共同审核,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二)规范引导新型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新型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委托贷款,鼓励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民办公助”的发展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合法渠道,规范民间融资有序发展。

(二十三)加强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备案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补贴机制,由银监局和中小企业局共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其每年新增担保额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减轻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五)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市政府每年适时举办政银企对接会、经贸洽谈会等,为民营企业融资搭建平台。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库,及时掌握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人才、资金、技术等需求状况,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财务制度健全、发展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逐步建立信息对称沟通机制,有力促进银企合作取得实效。

(二十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和考核机制,对完成年度招商工作好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招商工作不好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进行戒免谈话。

六、强化管理服务

(二十七)继续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加强民营企业管理咨询诊断服务,在民营企业中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认证。推进民营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鼓励民营企业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从信息宣传、政策法律、产业引导、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创业辅导、运行监测、融资担保十大服务体系和一个综合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面,主动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支持服务,并根据其绩效情况纳入省、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扶持对象给予资助。

七、加大财税支持

(二十九)依法设立“两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奖励力度。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有关法规,尽快建立“两金”,以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十)严格资金使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结构调整、产业集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信息宣传、政策法律、产业引导、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创业辅导、运行监测、融资担保十大服务体系和一个综合网络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三十一)落实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三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对省政府鼓励的煤焦铁企业转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先征后返”的形式实行第一至第三年免征,第四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属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对于民营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

(三十三)落实新型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算起。小额贷款公司自纳税年度起,实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先征后返”的形式第一至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每年定期组织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及媒体等,对民营经济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市、区要大力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从产品质量、价格、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规范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三十五)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民营经济增幅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强化考核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表彰大会,对在转型跨越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表现的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以及服务民营经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积极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以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实现转型跨越发展。

国有中小企业也可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有关条款依据和相关操作程序解释。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有关条款依据和相关操作程序解释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是我市在实地考察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山西省、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和参照、外省(市、区)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民营经济的情况而制定的。为便于贯彻落实,现就对本《意见》36条中的17条有关条款的相关依据和操作程序作出如下解释。

第四条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引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五条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引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关于营业收入首次达规模以上和1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企业的认定和奖励。由市、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县税务部门提供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纳税额和与上年同期增减对比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具体程序:由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和同级税务部门共同审核上报,经市中小企业局和市级税务部门共同复核认定,最后将所有授奖单位和返还奖励金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地财政部门依据文件规定给予返还奖励(其它各条由税收增长部分进行返还奖励的均按此程序执行)。

第十条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引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引用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品牌和商标战略操作程序:对获得名牌名标企业,由市、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县税务部门提供考核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纳税额与上年同期增减对比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提供首次取得名牌名标的企业名单,经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三方联合审核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同意,依据《实施意见》相关条款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营造发展氛围引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创优投资环境引用《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放宽自主就业条件引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第十九条加大对民营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参照1:《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忻政发(2010)66号)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缓解民营企业担保难题引用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2: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备案管理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引用忻州市银监局、忻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忻州市银企融资信息快捷通工作制度〉的通知(忻银监发(2012)5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依法设立“两金”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引用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技术创新;

(四)清洁生产;

(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六)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三十一条落实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引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引用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中的有关规定:“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用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引用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9

号)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2:《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落实新型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引用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引用2:《山西省晋中市关于对全市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晋中市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文件2009年第1号)中的有关规定。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