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型户外充气城堡安全监管责任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5〕105号
颁布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鉴于大型户外充气城堡流动性较强,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号)精神,经2015年8月27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大型户外充气城堡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如下:

一、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大型户外充气城堡,工商部门要按照打非治违的要求,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其非法营业行为予以关闭取缔。

二、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大型户外充气城堡,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如下:

(一)在旅游景点、广场、公园、小区、商场等有主管部门的场所内经营的,监管主体为该主管部门;在其他没有主管部门的场所内经营的,监管主体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二)工商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三)消防部门、质监部门、住建部门、卫计部门、体育部门、气象部门承担专业监管责任。

(四)大型户外充气城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五)安监部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三、对其他具有流动性特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责任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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