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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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在这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要坚持专家论证,民主清理。各单位要将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存在矛盾争议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和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中,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因机构改革原制定单位不存在的,由现有具体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适格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期满的,要宣布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对规范性文件逐项清理,逐条对照,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于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要在2010年10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办。
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八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