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洛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商洛市公安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市规划、建设、城管、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等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建设局和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市建设局和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城管局统一管理。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城管局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及时修复。

市政消火栓发生损坏或供水管网维护、改造停水时,市城管局应当及时告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巡视和维护制度健全,日常巡查记录台帐真实、完整;

(二)配有专职维护人员,职责到人,分工明确;

(三)定期对消火栓涂刷油漆,进行防锈保养,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四)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五)冬季对消火栓进行保暖防冻保养;

(六)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消火栓内的污水;

(七)整体完整、性能良好、出水正常;

(八)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征得市城管局及供水单位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城管局。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十六条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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