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发〔20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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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泸市府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精神,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按照“四个四”发展战略要求,积极推动生产性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努力促进传统服务业提档升级,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力争把泸州打造成为川滇黔渝结合部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
(二)发展思路
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组织保障体系,强化社会和政府“两个主体投入”,着力抓好规划、政策、数据“三个引导”;努力实现商贸、现代物流、旅游、房地产、教体文卫、信息科技金融等六大行业领域重点突破。
(三)发展目标
201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确保增长10%以上;服务业税收确保42亿元,占全市税收性收入的50%以上;从业人员占全市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23%。2011-2012年,力争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和服务业税收占全市税收性收入比重平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到2012年,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30%,初步形成川滇黔渝结合部现代商贸物流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旅游组织中心。
二、发展导向
把握国家、省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历史机遇,坚持优势优先,重点突破,努力实现服务业快速、协调发展。
(一)优先发展现代物流业。大力推进泸州临港保税物流中心、安宁物流中心、城北物流中心、方山物流中心、合江物流中心、神仙桥物流中心、泰黄物流中心及泸州枢纽客运中心、铁路枢纽站等物流基础平台建设。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快建设以“物流大通关”为主要内容的电子政务和商务信息系统,提高物流集成化、网络化水平。鼓励泸州航运业做大做强。对泸州现有和新注册,总运力达一定规模的航运企业,由同级财政给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到2012年,初步形成以港口集装箱物流为主体,综合型物流和保税物流为配套的现代物流框架体系,使泸州成为辐射川南黔北滇东,连接成都经济区,融入长江经济带的现代物流节点和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突出发展商贸流通业。以构建川滇黔渝结合部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为统揽,科学规划,加大投入,重点打造白塔商圈一个商贸核心区域;加快推进城西和城北两个商业集群建设进程,增强其辐射、聚集功能;积极推进叙永县、合江县、泸县、古蔺县等4个区域性边贸商业中心打造;力争到2012年实现2个“增百亿”目标,即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突破300亿元,年均增长16%,其中批发零售总额达256亿元,年均增长15.3%,餐饮住宿经营总额达77亿元,年均增长18.3%;商贸物流业增加值全市达到1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
(三)加快发展现代旅游业。着力打造川滇黔渝结合部旅游组织中心,全面拓展周边和国内两个市场,建设以张坝桂圆林为核心的复合型旅游区,佛宝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区,黄荆生态、红色文化度假旅游区为框架的“三大精品旅游区”;培育中国酒城、原始林海、四渡赤水、川南农家为支撑的“四大品牌”;整合川黔渝“金三角”生态旅游线、中国名酒金三角国际旅游专线、西南红色旅游精品线、川南历史文化旅游线、长江水上风情旅游线等“五条线路”。力争到2012年,实现旅游产业规模显著扩大,综合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力争实现旅游总收入突破80亿元。
(四)统筹发展房地产业。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房地产市场开发,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调整房地产供给结构,面向低收入人群,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别墅等低密度高档住宅用地供应量。到2012年力争实现房地产业增加值26.3亿元,年均增长7%。
(五)大力发展教卫文体业。以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为重点,进一步做大中职教育和做强普高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老窖天府中学、城南教育集中发展区等教育设施建设,把泸州打造成为川滇黔渝结合部教育培训中心。依托泸州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为主的医疗卫生技术优势,打造区域性医疗服务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分步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具有独特本土文化魅力的文化强市。积极发展体育事业,重点建设泸州市体育中心、张坝生态健身中心等项目,不断推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到2012年教卫文体业实现增加值16.3亿元,年均增长12%。
(六)积极发展现代信息科技金融服务业。在信息服务业方面,以网络建设为切入点,大力发展第3代移动通信,支持TD-SCDMA网络建设,加快推进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不断提升泸州的信息网络发展水平和层次,努力建设西南信息交换枢纽。在科技服务业方面,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市内科研机构发展,鼓励泸州医学院、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天化集团等优势大中型龙头企业联建技术研发机构,加快产学研的结合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吸收、运用、推广。在金融服务业方面,进一步争取区域性金融机构、营运中心落户泸州。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培育金融衍生产品,积极发展票据、拆借、债券、离岸金融等业务,发展金融租赁、信托投资、保险、证券、典当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金融业对地方经济的服务能力。到2012年科技信息金融服务业实现增加值35.1亿元,年均增长9%。
三、保障措施
(一)突出规划引导。编制出台《泸州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2010—2015)》和《泸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0—2015)》,要切实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守,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政策落实。认真清理已有的服务业政策规定,加快整合现行政策资源,全面贯彻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出台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的扶持政策(详见附件二),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服务高地和商务成本凹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和发展需要建立逐步的增长机制。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投向符合市级服务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补贴奖励等方面。
(三)强化项目支撑。建立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库,着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建成一批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就业空间大、具有示范作用的现代型、功能型、税源型、就业型服务业重大项目,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有效实体支撑。重点推进四川中国酒类产品交易中心、郎酒二郎镇名酒-名镇打造,西南商贸城、泸州国际汽车公园、浙江产业园汽车城等重点项目的启动与加快建设;加快推进泸州川南粮食现代物流中心、高坝集装箱物流园区、泸州隆盛现代物流园区、泸县神仙桥物流园区、白塔商业核心区等重点服务业项目。
(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推进行业发展的责任主体,按照“一行一责”的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具体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各区县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服务业组织协调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具体抓好本地服务业发展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发挥其在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增强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形成部门合力。由市发改委牵头,年内启动并完成《泸州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2010—2015)》和《泸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0—2015)》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储备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并纳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统计局牵头,在年内健全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和监测,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年度报告等信息发布制度,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水平。由市商务局牵头,研究制定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发展实施意见;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大力发展美容美发、家政、再生资源回收等居民服务业,推动川滇黔渝结合部现代商贸物流中心形成。由市旅游局牵头,大力实施“12345”工程,推动区域旅游组织中心的形成。由市规建局牵头,推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由市教育局牵头,按照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发展紧缺专业,推动川滇黔渝结合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形成。由市卫生局牵头,加快制订推进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牵头协调推进医疗卫生项目建设。由市文化局牵头,大力发展文化演展、文化娱乐、广播影视音像、新闻出版、艺术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由市体育局牵头,指导体育设施建设布局,制定相关体育管理服务标准。由市信息化办牵头市经委配合,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3代移动通信,促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推进社会信息化应用,积极培育信息服务业企业。由市科技局牵头,抓好科技服务业产业规划,制订发展科技服务业促进政策。市财经办牵头,抓好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扶持政策制订工作。
(六)严格目标考核。将服务业的发展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和结构等重要指标量化分解到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把服务业发展工作与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相结合。
(七)加强统计工作。加快建立以综合统计部门为主体,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基础,覆盖市、县(区)和乡(镇)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对统计报表制度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并纳入当年综合考核内容。
附件:1.泸州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泸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汇编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泸州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国强市长
副组长张显富副市长
李明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鞠丽市商务局局长
税光跃市发改委主任
李锋市经委主任
陈轲市财政局局长
郭庆市规建局局长
姚照平市外侨旅游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梁中元市交通局局长
张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冬市地税局局长
林海泸州国税局局长
付东市统计局局长
苏平市科技局局长
刘洪市招商局局长
康江市卫生局局长
王一平市文化局局长
毛乐平市体育局局长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曹杰市物价局局长
陈锋泸州银监局局长
罗小健泸州人民银行行长
巫俊明市民政局局长
牛波市农工办主任
庞小龙泸州工商局局长
欧海林泸州质监局局长
甘健市财经办主任
李滴成市信息化办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局长鞠丽兼任。
泸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档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现将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汇编如下:
一、市场准入
(一)放宽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般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降至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在三个月内可零首付实收资本,工商部门为其核发经营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3个月内到位20%,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可注册现代服务业集团。
(三)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批准机关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二、税收政策
(五)在我市范围内,纳税信誉等级为A的服务业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服务事宜时税务机关优先办理,申购发票时,发票领购量可以适当放宽。
(六)企业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扶持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运输单位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以向运输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应以合作运输单位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说,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有关条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十五)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十六)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十七)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费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八)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十九)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政策
(二十一)优先对服务业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执行省用地定额标准。
(二十二)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
(二十三)适当增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服务业用地,对列入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于城区“退二进三”项目,提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二十四)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五)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内用于仓储的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堆场等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项目内用于物资交易部分用地列入商业用地范畴,其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0%。
四、价费政策
(二十六)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要按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通过简化用水类别,在2010年底前实现服务(商业)与工业用水同价,在国家出台用电、用气类别简化政策方案后及时落实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气同价政策。
(二十七)对经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重点服务业项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解缴根据泸市府〔2005〕61号文件规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上缴后由政府给予等额补助。
五、财政政策
(二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资金要突出扶持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各区县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和财力状况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区县也要安排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安排同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十九)加大物流企业标准化的推广力度。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5A、4A、3A、2A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财政补贴和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四川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财政补贴。
(三十)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泸州注册。凡在泸州新注册总运力的航运企业,实际总运力达到5000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一)鼓励泸州航运业做大做强。对泸州现有总运力在1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比上年增加部分,经考核企业的税收情况和实际运力后,由同级财政给按每万吨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二)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在泸州新设立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公司)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分支机构,营业范围覆盖2个以上地级市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酒店、营业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商场、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娱乐场所,给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惠。
(三十三)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