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建设西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46号)和《绵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一项战略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坚持“城乡统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投入,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确保如期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4年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国家认定;安县、梓潼县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

——2015年三台县、盐亭县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

——2016年北川县、平武县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分类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导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规定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园区)要依据国家和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制定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分步达标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城镇化建设规划需要和就近入学原则,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做好农村校点规划及布局调整工作,严格校点撤并程序,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改变教育资源配置向城区学校、知名学校倾斜的扶强忽弱的做法,加大对农村学校教育投入,按省定标准足额配齐急需的音、体、美、理科实验等设施设备。

大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各地要科学编制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规划和分年计划。坚持“保基本、兜网底、一校一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整合办学资源并提高效益,避免大拆大建,杜绝闲置浪费,严禁不切实际盲目扩大规模和超标准配置。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仙海区要着眼未来5-10年科技城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龄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变化趋势,将城区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旧城改造、城市新区建设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涪城区在跃进路片区规划新建初中1所;在石塘工业园区规划新建小学、初中各1所;在高水片区御景名城附近规划新建小学1所;将绵阳市第三中学与绵阳市子云小学整合成完全中学,在原来绵阳市粮油技校或双汇厂区规划新建小学1所;在城郊乡下龙溪村规划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在青义镇绵江公路以东规划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游仙区在桑林坝片区规划新建小学1所;在经济实验区规划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在小枧镇规划新建初中、小学各1所;扩建游仙区富乐实验小学。高新区规划迁建高新区火炬第二小学。经开区规划扩建富临实验小学;按规划启动南塔片区虹桥餐饮一条街已规划教育用地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科创区将现有的九年一贯制博雅学校调整为完全小学,再规划新建初中1所。同时,要加大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投入,用3年时间使这部分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家长和学生的认可度得到提高。不断缓解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难、大班额问题。

(二)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整合与共享。

发挥市级示范初中、小学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和托管办学模式,提倡对口帮扶,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解决“择校热”问题。大力推广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平台的教育信息化,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市城乡所有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全市教育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教育资源在城区和农村之间共享和适度流动,提高薄弱学校教学水平。

(三)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整体提升教师素质。

足额配齐义务教育学科教师,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优化教师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科结构。每年足额补充退休教师,适当增加新进教师。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小学、教学点和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连片贫困地区学校实行倾斜政策,切实改变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专职教师缺乏的现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实行区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9年的校长和一定工作年限的教师应进行交流,力争每年教师交流的数量达到辖区内教师总量的10%以上。在农村学校建设教师周转房,确保交流教师的住房问题。建立激励机制,执行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时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在评职、晋级、晋升、评优等方面对交流教师予以政策倾斜。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校长、教师交流的具体办法,确保交流公开规范、合理有序,实现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目标。

加大教师、校长培训力度。到2015年,将完成对全市中小学教师进行每人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支持各级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省、市三级培训;采取专业研修、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促进中小学名师、名校长的成长。

(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政府主导,教育、公安、住建、人社、计生、工商税务、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三年内达到6000元.人/年。完善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办法,支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加强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提升特殊教育教师素质,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落实好城市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逐步形成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做好孤儿教育工作。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

(五)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建立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教育,引导社会按照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设“社会综合实践课”,以创建德育、音乐、美术、体育、科技、劳技教育等特色学校为切入点,以丰富学校社团活动为抓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学校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广泛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和读书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乡村(城区)学校少年宫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丰富乡村(城区)学校少年宫活动开展形式,充实广大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家校联动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督促学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的课时。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生源考试,不得将学生参加“奥数”等培训与入学挂钩,不得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结果作为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名目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六)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

完善招生办法。严格实行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及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改进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继续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办法,分配比例达到50%以上。

规范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从教学行为、招生行为、办校办班行为、考试评价行为、教材使用、教师行为、收费行为等方面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

四、强化保障

建立市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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