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和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和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攀办发〔201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攀枝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

屠宰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

为进一步引导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生猪屠宰行业现状

自1998年国家和省政府相继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相关法规以来,我市生猪屠宰逐步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一是定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2009年底,全市共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31个,比2000年定点时减少13个。二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全市现有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厂(场)4个,具备冷链生产运输企业2个。三是初步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屠宰企业2个。全市现有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的企业1个,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企业1个。四是通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全市生猪屠宰秩序有所好转。

目前,我市生猪屠宰行业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布局和结构不合理,手工屠宰的比重过大,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的企业仅占定点屠宰厂(场、点)的12.9%,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的小型屠宰点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不能保证肉品质量,有的甚至严重污染环境;全市生猪屠宰执法在人员、经费、装备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市生猪产业化发展,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三、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采用现代机械化屠宰、管理规范化的企业明显增加,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私屠滥宰得到有效遏制,生猪屠宰秩序明显好转;在全市逐步构建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核心、区域性标准化屠宰厂(场)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产业体系。到2015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7家,小型屠宰场点设置32家。鼓励A级资质屠宰企业提升技术、管理水平,采用现代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品牌和冷链流通,提高分割肉和冷鲜肉市场占有率。

四、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市场配送服务半径、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统一规划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严格标准,保障质量。严格执行《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大力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技术改造,提高加工机械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完善猪源质量控制、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流通追溯与商品配送等基本功能,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三)分类管理,减控数量。加大整合力度,遵循“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总量。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为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设置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参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分别称为A类和B类。

(四)保护环境,规范秩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不能污染环境,也不能受到环境污染,影响肉品质量,注重节能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

五、设置要求

(一)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到2015年,原则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再新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能保证市场供应的地方可不再设屠宰厂(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数量,按照本规划压缩总量的目标要求,在严格监管,严把基本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检疫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核定。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达到A级资质要求。

(三)严格规划约束。新建和迁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点),应按规划要求,与本地区压缩屠宰厂(场、点)数量相结合,没有实现压缩数量的,不得审批新建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原则上现有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包括改建、扩建、迁建)为A级达标企业,当地政府须压缩2~3个以上小型屠宰场,对改造或新建屠宰厂(场),建设目标不能达到A级资质的,不予审批。

(四)新建或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定点屠宰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大气污染严重区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回避的区域。

(五)生猪主产区可设置屠宰厂(场)。为鼓励发展生猪生产,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户,可以单独设置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屠宰自产本地生猪为主,实行生猪养殖、屠宰深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所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三星级(含)以上标准,且设置前需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改造。至2015年,原则上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生猪屠宰厂(场)达到A级资质,乡镇按照小型屠宰点标准进行改造建设。原则上村级和街道办屠宰场点予以压缩。

六、各县(区)设置规划

(一)东区

保留现有的野猪林生猪定点屠宰场(已换证),不再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合计1个。

(二)西区

保留现有的河门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已换证),小型屠宰点设置1个。合计2个。

(三)仁和区

在区政府所在地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场1个。小型屠宰点设置5个。合计6个。

(四)米易县

保留现有的为民生猪定点屠宰场(已换证),小型屠宰点设置15个。合计16个。

(五)盐边县

保留现有的天鹏生猪定点屠宰场(已换证);在整合关闭新九乡和红格镇两个生猪屠宰场的基础上,在红格镇新建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渔门镇规划设置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待条件成熟,将北部地区的小型屠宰点予以整合,惠民乡等原有5个生猪屠宰场改建为小型生猪屠宰点,新建农村屠宰点6个。合计14个。

以上设置规划的详细情况见附件1。

七、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设置位置、数量和压点方案(包括小型屠宰场点的市场供应范围)。

(二)开展清理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调整压缩工作。对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符合《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和省、市规划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对符合省、市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屠宰资格。

(三)按程序审批发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审批程序。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申请设立小型屠宰场点的,同时提交拟供应市场范围的申请。

对于达到要求,重新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和小型屠宰场点(B类),按商务部的有关要求,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统筹规划,精心部署,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会同农牧、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负责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积极支持、引导撤并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转为其购销网点和分割配送点,妥善解决当地农民散养猪的收购和肉品供应问题。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害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检疫,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废水、废渣、废气等排放达标情况,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猪肉进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取缔肉制品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行为。

(三)实施政策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生猪定点屠宰规划的实施。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逐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提高定点屠宰厂(场)对市场供应的保障作用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供应,并引导其实行厂场挂钩、产品深加工,扩展品牌猪肉流通。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逐步提高肉类质量安全流通追溯管理能力,建立生猪屠宰监控网络系统,推进屠宰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规范化和责任追溯信息化的进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附件:攀枝花市2010至2015年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

屠宰点设置规划表

附件:

攀枝花市2010至2015年生猪屠宰厂(场)

和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表

序号设置区域供应范围A级类型B级类型设置状态

东区

1老熊箐全市1现有

西区

2河门口全市1现有

3太平矿区太平矿区1现有

仁和区

4仁和镇全市1新建

5平地平地镇等1现有

6同德镇同德镇1新建

7福田镇福田镇1新建

8大龙潭大龙潭1新建

9务本乡务本乡1新建

盐边县

10新县城全市1现有

11红格镇全市1新建

12渔门镇全市1现有

13惠民乡惠民乡1现有

序号设置区域供应范围A级类型B级类型设置状态

14永兴镇永兴镇1现有

15国胜乡国胜乡1现有

16红果乡红果乡1现有

17桐子林镇桐子林镇1现有

18鳡鱼乡鳡鱼乡1新建

19箐河乡箐河乡1新建

20格萨拉乡格萨拉乡1新建

21温泉乡温泉乡1新建

22共和乡共和乡1新建

23红宝乡红宝乡1新建

米易县

24攀莲镇全市1现有

25攀莲镇长坡观音市场等1现有

26丙谷镇丙谷镇1现有

27丙谷镇新河新河市场1现有

28丙谷镇头碾头碾市场1现有

29撒莲镇撒莲镇1现有

30垭口镇垭口镇1现有

31得石镇得石镇1现有

32新山乡新山乡1现有

33草场乡龙华草场乡等1现有

序号设置区域供应范围A级类型B级类型设置状态

34普威镇普威镇1现有

35白马镇白马镇1现有

36白马镇黄草黄草市场1现有

37湾丘乡昔街市场1现有

38白坡乡白坡乡1新建

39麻陇乡麻陇乡1新建

合计732

注:1.“A级类型”是指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划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B级类型”是指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划分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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