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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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资府发〔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努力使我市成为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市州之一,根据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
(一)抓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省级明确下放至市级的审批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级部门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国家、省级直接下放至县级的审批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衔接省级和县(市、区),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未明确下放层级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同步下放到县级。
(二)市、县(市、区)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市、县(市、区)要及时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原实施机关要加强指导,规范办理,避免出现空档。
二、继续深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决定,及时对应清理,重点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子项。严禁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许可项目,规范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市、县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面向公众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目录之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市级部门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沟通和对接,加强对县(市、区)各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本系统(行业)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统一。
(二)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严格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若属行政管理所必须的,向有设定权的机关提出建议,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
(三)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逐级报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一个申请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项审批的,由内设行政审批机构合并审批。一个申请事项需主审部门提供相关意见的,由主审部门提供;需其他部门提供意见的,由主审部门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限时回复。
(四)切实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重点清理和减少我市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理各类年审、年检和与之挂钩的培训、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强制要求培训,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三、规范运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继续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构建审管分离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办件量较大的部门,应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内设行政审批机构承担,并成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较少、办件量不大的部门,应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科室承担,并授权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部门要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建立以窗口服务群众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面向企业、个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出具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确认书、审查意见、批准文件等前置审批材料,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办理。有数量限制的,应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涉及资源配置和特许经营事项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需按有关规划进行前置审批的,其规划要依法制定并公布。切实防止变相审批,备案事项,企业和个人只需事后告知行政机关即可;服务事项,只要申请人资料齐备,行政机关必须当场办理。
(三)建立市、县联动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市、县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和联网运行,实现“一窗进出”,即企业和群众在同一个窗口递交审批申请、领取审批结果。需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统一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报送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提供代办服务。公布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精简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转报环节,目录外的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
(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取消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促进市场发育,形成充分竞争。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将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审批要件。继续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应尽量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加强管理,职能部门要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
四、充分发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作用
强化行政职权目录管理,健全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应列入而未列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列入目录的行政权力(除涉密事项外)必须在网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丰富完善电子政务大厅功能,探索建立移动政务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大厅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等功能,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试点建设移动执法终端,实现各级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理和实时监察监控。加强数据对接和交换,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电子监察系统、部门业务专网的深度融合,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真正实现互联互通。今后部门不再单独设置网上办理系统。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一)推进集中交易。加快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一体化管理。出台《资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做到“应进必进”。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市、县一体运行;加快建设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强化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异地开评标,确保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二)配合协助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打破行业壁垒,配合协助省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保证入库专家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严格执行专家库抽取及监管制度,及时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典型案例,落实专家黑名单淘汰机制。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优化,推行标准化服务。
(三)强化现场监管。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制定《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违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与部门处理的分工,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任务和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市场和行业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做到放管结合。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逐项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政民互动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发展环境。
七、加强督查考评
市审改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等牵头部门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目标绩效办)在6月下旬和12月上旬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好的典型予以总结推广并表彰。市监察局要对市级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情况,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2次以上仍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告诫,并在全市通报。同时加大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制度以及开展并联审批等工作的考评力度,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附件:资阳市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资阳市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
一、任务分工
(一)抓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省政府明确下放至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直部门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二)国务院、省政府直接下放至市、县的行政审批事项、未明确下放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和省级部门、县(市、区)级部门对口衔接,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三)市、县两级要及时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牵头单位: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四)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县要及时衔接,规范办理,避免出现空档。(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五)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决定,及时开展对应清理,重点清理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子项,市级相关部门自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对应项目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组织会审。(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六)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规范并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监察局等市级有关部门)。
(七)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目录之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市级部门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加强对县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本系统(行业)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统一,同时,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市、县分级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组织会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
(八)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级有关部门)。
(九)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规范前置条件内部办理程序,投资建设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清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清理结果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逐项审核。(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各部门在11月30日前将结果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十一)继续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市级部门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建立以窗口服务群众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十二)建立市、县两级联动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市、县两级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和全省联网运行,组织协调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提供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三)公布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精简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转报环节,目录外的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十五)强化行政职权目录管理,健全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级各部门)。
(十六)丰富完善电子政务大厅功能,探索建立移动政务服务模式。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试点建设移动执法终端,实现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理和实时监察监控。加强数据对接和交换,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电子监察系统、部门业务专网的深度融合,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真正实现互联互通。今后部门不再单独设置网上办理系统。(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十七)推进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优化,推行标准化服务,强化现场监管。(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