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水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号)和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河长〔2013〕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

2013年8月9日

天津市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

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奖代补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下简称“河长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号)和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河长〔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区县和市水务局开展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

(一)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含外环河)市管一、二级河道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由市财政负担。

(二)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外的市管河道和区县管河道治理和管理资金,以属地区县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各区县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推动和考核管理经费。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区县管理部门的人员补贴、楼堂馆所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以及会议费、交通费、燃油费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市水务局测算的河道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资金,市财政对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给予30%补助,对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给予20%补助。考核成绩优秀的按核定资金的100%补助;考核成绩良好的按核定资金的90%补助;考核成绩合格的按核定资金的80%补助;其他的按核定资金的60%补助。

第五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补助标准,每半年提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财政和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对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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