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执〔2013〕106号
颁布日期:2013-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提高违法用地治理效率,我局进行了违法行为预防和执法关口前移的探索,并于2008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有效推进了违法用地的“早发现、早治理”,为我市违法用地连年下降提供了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市违法用地治理制度日益完善,对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效能,有效推进违法用地治理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日

天津市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执法巡查(以下简称巡查)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无线监控系统在巡查工作中的作用,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督促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

第四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巡查主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实施定点、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

第五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利用现状,编制巡查责任分区,划定巡查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报市局备案,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定的巡查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别实施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

重点巡查的频率,不得少于6次/月。全面巡查的频率,不得少于3次/月。农闲季节、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下列区域作为巡查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省国道主要道路两侧;

(三)各类开发区(园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

(四)城乡建设规划区、示范镇及村庄周围;

(五)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划为一般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八条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参加巡查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和路线,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其他造成地表变化的行为进行检查,运用手持定位设备采集项目范围,录入主体、项目名称、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现场照片等信息后,并通过执法监察无线监控系统上传,初步判定项目合法性;

(三)违法处置。巡查人员检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予以制止。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口头制止的,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经现场口头制止无效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上报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

(四)记录和报告。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日志》和《巡查台账》,将巡查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巡查保障机制。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巡查专职队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设备。

第十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县(区)、乡(镇、街)、村三级监管网络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处置

第十二条巡查发现违法用地项目,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违法用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送达《巡查通报》,告知违法用地项目建设主体、坐落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进度、违法性质等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治理整改。

第十三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发现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巡查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本区县人民政府和执法总队报告。执法总队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市政府。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严重阻挠和干预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立巡查工作情况通报和案件情况通报机制。

巡查工作情况通报是指执法总队每月将巡查发现违法用地情况,通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执法总队将巡查发现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条市局实行违法用地指标控制制度,按自然年度确定(县)区年度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并细化为每月违法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考核方式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月度考核。执法总队组织采取抽查、互查、集中检查的方式,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面积(区县已巡查发现并通过执法监察无线监控系统上传的除外),超过该区县月度违法用地控制指标的,停发该区县用地批准文件,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县人民政府,待违法用地治理达到控制指标以下后恢复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发生重大违法用地项目的,立即停止该区县用地审批,待项目整改完成后恢复审批。

第十九条季度考核。结合我市每年两次的季度卫片(半年、三季度)检查,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执法总队以季度卫片为基础,将巡查矢量数据与季度卫片变化图斑进行比对,提取重合图斑信息。对重合图斑中违法用地面积,低于季度卫片新增违法变化图斑面积70%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结合国土资源部年度卫片,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将巡查矢量数据与年度卫片变化图斑进行比对,提取重合图斑信息,统计分析各区县重合图斑与年度卫片变化图斑总面积的比率,按照重合比率高低,增减下一年度区县违法用地控制指标。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实行巡查年度综合评定百分制。综合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60分—89分的,为合格等次;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详见评分细则)。

(一)落实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员定岗,保障工作经费,配备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25分;

(二)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巡查台帐登记规范,内容完整真实记15分;

(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有效制止达100%,记40分;

(四)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记20分;

(五)积极研究推动巡查工作新举措,成效显著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10分;

第二十二条执法总队设立年度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照巡查年度综合评定,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序,评选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综合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巡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单位及个人年终评优资格:

(一)检查发现违法用地面积严重超标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季度考核不达标的;

第二十四条巡查工作中,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六)连续三个月停发用地批准文件的或者停止用地审批的;

(七)年度考核中巡查工作严重滞后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巡查工作区域责任制,建立巡查人员考核制度,表彰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区县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推进巡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巡查工作措施,并将相关工作机制文件报执法总队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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