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办发〔20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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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1日
阿勒泰地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城乡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比例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要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认定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体系。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5号)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14〕72号)要求,下大力气纠正和解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制定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加大供养机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供养水平。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管理,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制度机制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骗保等违规现象。
(二)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上下级预案响应标准的衔接,强化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明确物资储备布局和规模,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储备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统一发布机制,切实有效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各县(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之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危重伤病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县(市)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各县(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依法加强监管。
(四)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要不断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要根据救助对象和不同教育阶段,采取减免保育费、住宿费、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安排勤工助学或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等方法,给予教育救助。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不断健全救助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五)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要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科学合理确定住房救助方式,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助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整合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完善就业救助制度。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救助。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至少一人就业。要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救助对象,鼓励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七)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突出其“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在对象认定上,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在对象范围方面,既要覆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重点救助;在标准设定上,要注重“托底线”与“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统一;在程序规定上,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又要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措施,为其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八)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的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开展慈善救助。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各县(市)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调整完善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各县(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要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研究解决影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在2015年9月底以前,各县(市)要建立核对机构、核对平台和制定核对办法,推进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对没有建立的县(市),将取消城乡低保以奖代补资金。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市)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救助对象与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和驻村(居)干部作用,动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困难对象,帮助他们及时申请、依法受助,要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采取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等办法,充实服务窗口力量,提升基层救助能力。已经运行的要进一步完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尚未建立的要在2015年6月底以前全部挂牌。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要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要根据临时救助工作需要,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对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依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县(市)、本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公示制度,把社会救助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充分发挥村(居)民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窗口等平台将自治区(0991—8556019)、地区(0906—2125832)、县(市)三级的投诉举报电话予以公告,并加大宣传力度,使低保投诉举报服务电话家喻户晓。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喀管委,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常态的社会救助工作,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要进一步明确责任,2015年5月前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和相关制度。要切实发挥好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各成员单位树立“大民政”的工作新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重点解决救助中存在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等难点问题;要加快出台“八项救助制度”和“六个协调机制”的配套新机制,推动重点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牵头、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研究制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喀管委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要在2015年6月前将自治区下达的机构编制全部落实到位,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统筹考虑当地常住人口、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增加社会救助新投入,按照“县(市)不少于3名专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不少于1名专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较多的县(市)可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要求,通过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人员调配等方式,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加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保证基层能力建设与所担负的社会救助任务相适应。要按照《办法》“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工作经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以及其他专项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喀管委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地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喀管委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宣传周等活动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教育、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办法》、工作人员精通《办法》、广大群众了解《办法》。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强化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策宣传,使《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附件:贯彻落实《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http://www.xjalt.gov.cn/info/egovinfo/gkxx/xxgklmzlnry/DD001-7700-2015-00001.htm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