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有关部门:

《地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

地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要求,为确保实现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08年总量控制工作成效

2008年,各县(市)、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取得新的进展。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定,2008年地区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为4.18万吨(不含兵团,下同),较2007年(4.78万吨)相比削减12.5%;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1.1万吨,较2007年(1.1万吨)相比实现增减平衡。

二、2009年总量控制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期间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突出重点、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染治理步伐,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6.《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7.《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9.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10.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标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11.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标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12.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6号);

15.原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247号);

16.原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各地、州、市及有关电力企业“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71号);

17.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18.阿勒泰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9.阿勒泰地区行署《关于同意地区环境保护局实施“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阿行署发〔2007〕16号)。

(三)编制原则

1.完成总目标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污染减排,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与有关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坚持与地区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

3.可操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单位,明确具体措施,做好增量、存量、减量之间的系统分析,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

三、总量控制目标

2009年,二氧化硫计划控制量37168.4吨(2010年控制目标35000吨),比2008年减排4600.5吨,预算新增量2399.5吨,削减7000吨;化学需氧量计划控制量10437吨(2010年控制目标14509吨),比2008年减排591吨,预算新增量1158.17吨,削减1750吨。

(一)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长10%,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以内。

(二)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

2009年二氧化硫预计新增2399.5吨,其中:非电力新增3085吨(电力负增长685.5吨)。

2.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

2009年化学需氧量预计新增1158.17吨,其中:工业新增1067吨,生活新增91.17吨。

(三)2009年减排计划

2009年地区二氧化硫减排7000吨,化学需氧量减排1750吨。减排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产业结构减排;二是工程治理减排;三是监督管理减排。

1.二氧化硫排放量减排

(1)产业结构减排

2009年地区没有产业结构减排项目。

(2)工程治理减排

2009年地区有1家工业企业减排二氧化硫7000吨/年(详见附件1)。

(3)监督管理减排

2009年地区没有监督管理减排项目。

2.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排

(1)产业结构减排

2009年地区有1家工业企业减排化学需氧量1750/年(详见附件2)。

(2)工程治理减排

2009年地区没有工程治理减排项目。

(3)监督管理减排

2009年地区没有监督管理减排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环保、发改、经贸、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总量控制工作机构,按照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实施辖区

内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工作。

(二)政策保障。研究制定有利于污染治理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地方性政策;实施有关“上大压小”、淘汰落后工艺和污染严重企业、新建工业项目不准入等产业政策。

(三)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总量控制工作。地区发改、环保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总量控制工作的资金支持。地区污染治理补助资金集中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治理项目。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集中供热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对招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和从重查处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等违法现象。

(五)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控制指标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地区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

(六)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总量控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的关注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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