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2010年度地方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0]48号
颁布日期:2010-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自治州2010年度地方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

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确保粮食安全,州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实

行地方粮食直补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品种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品种。自治州地方乡、镇、农牧场种植小麦的

农民。

(二)补贴标准。根据农业部门核定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每

亩10元标准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户。

二、直补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直补资金的筹集。2010年全州实际完成小麦种植面积59.22

万亩,共需直补资金592.2万元。按照“以棉补粮,以南补北”的原则,

由州财政承担122.2万元,库尔勒市、轮台县、且末县、尉犁县承担470

万元(其中:库尔勒市180万元、尉犁县180万元、轮台县70万元、且

末县40万元)。各县市所承担的资金于2010年6月30日前交至州财政粮

食风险基金专户。不能及时上解粮食储备风险金的县市,由州财政通过

抵扣县市财政补助方式到位。

(二)直补资金的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州、县市财政部门在

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金”专户逐级下

拨,再由县市财政局拨付乡财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领取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基层财政部门向种粮农民兑付粮食直补

资金,即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其所在乡镇(含农牧场)粮食直补资金的

兑付工作。直补资金必须由种粮农民(农工)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四、有关要求

(一)2010年自治州地方粮食收购直补资金管理有关具体事项按

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关于

2004年度自治州粮食收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

〔2004〕76号)执行,并将自治区和自治州粮食直补资金分别设立账

户,分开账务核算,正确反映各级直补资金的收付情况。

(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全面推行对种粮农民补贴实

行一卡通分发工作的通知》(新财建〔2006〕373号)精神,2010年

继续实行“一卡通”发放制度。

(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粮食生产直补资

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要

按规定进行兑付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

种粮农民手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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