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发〔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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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博州政发〔20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现就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各类事故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㈠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⒈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政策措施,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和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安全生产不合格的,不能评优选先。11月底前,政府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⒉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口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自治区编办要求,设立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人员到位。设立乡镇(街道)安监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
⒊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强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打非”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政府、关闭取缔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
道路交通:认真开展“三超一疲劳”及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深化道路客货运安全隐患治理,依法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非法载客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客运线路安全审批和监管,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认真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综合治理。公路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爆品运输车、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总平台,实行四级联网联控,安装使用率100%,在线率80%以上。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和企业运用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车辆,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消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工作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清剿”活动,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城乡结合部生产经营单位、群租房的火灾隐患治理。以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三化”建设100%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完成“四个能力”建设等级评定、挂牌公示,落实奖惩措施。乡镇、街道、行政村、城市社区建成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100%达标。
非煤矿山: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继续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推进地下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推动制定与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大型石油储罐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运用烟花爆竹监控流向登记系统,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常态工作机制,及时销毁收缴的烟花爆竹。
农机:按照深化、巩固、提高的要求,加大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无牌行驶、不参加年度安全技术审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超速行驶、严重违章载人等行为。以治理牵引超长超宽拖车、黑车非驾、拖拉机尾部无反光警示标志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农机安全隐患。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加强建设(拆迁)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公路、水利、电力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完善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结合实际做好工贸、旅游、水利、特种设备、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⒋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政策,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70%。督促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80%,规模以上冶金、有色企业4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规模以上白酒、乳制品、水泥生产等企业2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好班组建设活动。继续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未达标的县(市、口岸)全部开展创建活动、60%的乡镇(街道)、80%的村(社区)达到安全示范创建标准。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县(市)”和“平安畅通县(市、口岸)”创建达标活动。
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和财政支持范围,成立安全社区推进机构,建立安全社区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每个县市政府、口岸管委会至少确定1个试点社区,制定社区安全规划。
深入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好班组建设活动。
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119消防日、安全生产“五进”、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病防治周等宣传教育活动。
新任乡科级领导、村队(社区)领导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10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⒍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依托中央、自治区驻博和自治州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高危行业企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村级应急救援队伍作用,扩大乡级应急管理工作履盖面。落实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制度。
⒎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防范措施。认真执行事故问责、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全面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现场分析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㈡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⒈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范畴,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做好月通报、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量化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11月15日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抄送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
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导、督促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带队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将从事生产经营的车辆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建立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监管。深入开展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⒊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完成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督促总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组织开展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按时完成自治区、自治州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注重运用本行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⒋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组织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冶金(生产单元)企业、大中型非煤矿山及水泥、电力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其它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按国家要求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90%。化工企业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和地下开采矿山开展“六大系统”建设,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摸清行业企业职业危害状况,督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五进”、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和119消防宣传日等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督促企业开展班组建设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⒍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自治州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中认真履行职责。摸清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按时上报各类事故,及时参加事故调查,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及时通报本行业系统典型事故,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决定,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㈢中央、自治区驻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部门负责人、车间班组长以及每个员工。认真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主要负责人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安全生产纳入集体合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⒉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分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计划),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申请或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电力企业、冶金企业(生产单元)、大中型非煤矿山及建材生产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100%,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按有关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有地下开采矿山的企业开展“六大系统”建设,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健全、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和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租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责任,对发包工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生产经营车辆安装使用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开展监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⒊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周、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企业班组建设,完成班组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安全教育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⒋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督促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报自治州和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报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形成安全隐患企业自查-上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的完整闭环管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将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⒍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指定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报备和修订工作。组织综合演练不少于1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属规模较小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㈠2012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自治州16个部门和18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㈡《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㈠考核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㈡考核内容。以各责任单位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及《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为据,实行年中占40%、年末占60%、结合平时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综合评分。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向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实行预扣分管理。对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等方面工作有创新和较好成效的,得到自治区表彰的适当加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将参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㈢评定标准。
⒈优秀单位。县(市、口岸)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自治州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含直属单位事故,下同)、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⒉良好单位。县(市、口岸)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95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自治州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95分、没有发生较大事故、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
⒊合格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90分。
⒋不合格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⒌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果,分别以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农机局和州公安消防支队提供的各项统计数据为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每超过一起,考核总分扣2分。
⒍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⒎按照《自治州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责任书》内容考核打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
㈠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州党委宣传部、州总工会、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农机局、气象局、州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共同组成。
㈡2012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或考核。2012年11月至12月,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㈢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㈣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自治州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六、奖惩
㈠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州通报。
㈡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优秀、良好)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奖励:
⒈县(市、口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⒉州直责任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⒊对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奖励资金企业自筹)
⒋对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县(市、口岸),奖励人民币20000元;州直责任单位,奖励人民币10000元;企业,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奖励资金企业自筹)。
⒌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㈢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口岸),罚人民币5000元;州直责任单位罚人民币2500元;企业罚人民币2500元。罚款中的20%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其余部分由第一责任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㈣被处罚单位的罚款于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自治州财政局。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
㈤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等方式取得安全生产先进或合格的县(市、口岸)、单位、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除如数退回已发奖金外,另按奖金额加倍处罚。按照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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