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0〕101号
颁布日期:2010-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

及时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是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土地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做好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基准地价更新的方法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由各县市(口岸)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州国土资源局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验。

二、严格落实基准地价公告制

基准地价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验合格后,要立即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公告,并执行更新后的地价标准。标定地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等土地价格应依据基准地价确定。各县市、口岸要立即将已经审验合格的基准地价进行公告。

三、建立基准地价更新长效机制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城镇基准地价管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769号)要求,各县市、口岸基准地价应做到每三年更新一次。同时,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更新。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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