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文号:哈行办发〔2013〕10号
颁布日期:2013-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行署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村卫生室由政府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3年底前乡(镇)卫生院所在村以外每个行政村均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村卫生室,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按照《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100号)精神,地区设置村医岗位270个(其中哈密市178个、巴里坤县60个、伊吾县32个),各县(市)要积极开展村医招聘工作,进一步充实村医队伍,确保在2013年底前完成村医岗位招聘任务。同时,各县(市)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置充足。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积极开展中医民族医药技术。

3.开展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和协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等。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的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自《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乡村医生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卫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三)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各县(市)要按照《哈密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2〕41号)精神,全面推行“机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制度。

1.机构统一设置

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规划与配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2.人员统一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岗位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村卫生室进行定岗。乡村医生按照公益性岗位待遇标准予以聘用,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3.业务统一管理

(1)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运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逐步为辖区内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有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风险。

(4)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范畴,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4.药械统一管理

(1)规范药物配备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规定级别的药品。

(2)药物的购销方式。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并执行统一的药品价格。村卫生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严格禁止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3)药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村医生应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开具规定药品处方,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

(4)医疗器械管理。由各级财政配备村卫生室的所有器械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进行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财务统一管理

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加强对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工作。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要实行“三管一统”(即: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账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6.绩效统一考核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地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和村卫生室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每年度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1次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并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在全县(市)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三、加强制度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全部配备使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级别药品,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开展门诊统筹,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四、完善补偿政策,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助。

1.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前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执行,对于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外,还享受自治区给予持证村医的1200元补助,补助金不得抵扣工资。同时,按照《关于实行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通知》规定的一般干部补助标准,对村医发放艰苦补贴。各县(市)可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农区、牧区等因素,体现越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制定村医补助标准。

2.各县(市)要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员工作经费标准,核定和拨付村卫生室工作经费(包括水、电、燃料等正常运转支出),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二)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和发挥乡村一体化管理优越性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度经验,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进一步争取扩大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优先将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村医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人员编制,逐步将村卫生室人员和岗位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算,实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有机融合,充分体现和发挥乡村一体化管理优越性,切实解决村医身份问题。

(三)积极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问题

各县(市)要为离岗乡村医生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离岗乡村医生生活保障制度,并为乡村医生代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费,使乡村医生离岗后看病就医有保障,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离岗村医生活水平,解决后顾之忧。各县(市)要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到离岗乡村医生“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四)实行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

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英语免试和论文撰写不做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五)设置绩效工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

各县(市)可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乡、村医疗机构补助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发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激励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全面体现和发挥乡村一体化管理优越性。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村医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制定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报地区卫生局备案。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到2015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5%;到2020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5%。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科学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县(市)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六、抓好责任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各级卫生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级发改、财政、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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