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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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80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部署和相关要求,加快地区水资源结构性调整,优化配置水资源,推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资源水费的必要性
多年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创新治水思路,加强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为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哈密作为国家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新疆副中心城市、一级综合交通枢纽、新型工业化主战场和重要增长极,对水资源科学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根据地区水资源利用规划,到2020年全地区经济社会用水总量在维持现状前提下,农业用水比例由现在的80%调减为70%,哈密山南区域基本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
在地区范围内征收资源水费,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建立以城促乡、以工补农的水资源转换补偿机制,对于推进节约用水,加快水资源结构性调整,优化用水结构,减少区域地下水开采量,维持区域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资源水费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原则;
(二)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以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坚持农业节水、农业退地让水,支持工业、城镇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原则;
(四)坚持区分水资源使用公益性和市场经营性商品化原则;
(五)坚持水资源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实行资源水价分步到位和“差别化”原则;
(六)坚持分类指导、分类实施,政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原则;
(七)坚持节水优先,突出水资源综合效益原则。
三、资源水价征收基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地区水资源短缺性实际,地区资源水价基价(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暂定为2.0元/立方米。
四、资源水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凡在哈密区域内(含兵团,以下同)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的各类工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下同)用水,城市供水范围内特种行业用水,非农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以下同)从事国有土地开发种植用水的,均征收资源水费。征收标准分区域、分行业如下:
(一)哈密山南区域
1.对各类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等取用地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2.0元/立方米全额征收。
2.对各类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等取用地下水,从沁城乡东庙儿沟到柳树沟流域范围内(严重超采区),按照资源水价基价2.0元/立方米全额征收;哈密市城市规划区内(禁采区)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1.2倍,即2.4元/立方米征收;其他区域(一般超采区)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80%,即1.6元/立方米征收。
3.对非农单位从事国有土地开发种植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均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20%,即0.4元/立方米征收。
4.对单方水效益高于2000元的工业用水(地下水、地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80%,即1.6元/立方米征收。
5.对城市自来水供水的工业、特种行业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2.0元/立方米全额征收。
(二)哈密山北巴里坤县、伊吾县区域
1.对各类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等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均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80%,即1.6元/立方米征收;对单方水效益高于2000元的工业用水,按照工业企业资源水价征收标准的80%,即1.28元/立方米征收。
2.对非农单位从事国有土地开发种植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均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20%,即0.4元/立方米征收。
3.对城镇自来水供水的工业、特种行业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80%,即1.6元/立方米征收。
五、资源水费征收管理
(一)资源水费征收时间
1.对各类工业企业用水及城市供水范围内的特种用水,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的60%执行;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2.对非农单位从事农业开发种植用水,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的50%执行;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二)资源水费征收
1.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资源水费的征收。
工业企业、城市生活用水资源水费征收:取用哈密水务集团公司、哈密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工程供水的,由供水管理单位代为征收,全额上缴到取水许可管理批准机关;自备水源由取水许可批准机关征收;
非农单位用水资源水费征收: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水管站(所)会同农经站代为征收;
兵团第十三师范围内由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征收。
2.地区、兵团第十三师、县(市)财政部门须建立资源水费专门账户,开具统一的非税收入专门票据。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代为征收的资源水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按照征收资源水费的2%返还,作为征收管理经费。
3.各类用水户年初按年度核定计划用水量一次性缴纳一至五年资源水费,期末按照实际用水量进行结算(按照水费计量点)。实际用水量不到计划用水的差额部分资源水费,结转到次期或次年。实际用水量超出计划用水部分根据用水定额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出用水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按征收标准的1.5倍征收;超出用水定额20%—40%(含40%)的,按征收标准的1.8倍征收;超出用水定额4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区域内工业企业吸纳生态移民区农牧民为企业工人稳定就业的,以农牧民所在地乡(镇)提供的资料为准,按每位就业农牧民每年最高减征资源水费1万元(减征比例与资源水费征收标准到位比例同步计算)。
5.鼓励各类用水企业一次性缴纳多年资源水费。对用水企业按照核定计划用水量每年缴纳的,按照征收标准计征;一次性缴纳3年资源水费的,按照征收标准的90%计征;一次性缴纳5年资源水费的,按照征收标准的80%计征。
六、资源水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资源水费使用范围
1.用于供水结构调整必备的工程建设和补偿,包括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定居、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
2.用于水资源转换设施补偿,包括退地还水区涉及的土地回购及地面附着设施补偿;
3.用于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农业高效节水,改善重点农业灌区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及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4.用于区域水资源监测与管理,水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
5.用于工业、城市节水技术改造;
6.用于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资源水费使用管理
成立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资源水费管理实行严格的分级征收、统一管理,各级财政统一支付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使用和支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资源水费按照使用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年度提出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级财政统一支付。兵团第十三师资源水费使用由兵团第十三师自行安排。
(三)资源水费监督管理
1.地区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按照本办法,负责资源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2.各级资源水费征收、代征单位,按季度、年度向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资源水费征缴统计报表。
3.资源水费征收、管理、使用接受领导小组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资源水费。
5.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6.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资源水费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