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吐鲁番斗鸡养殖、加工、经营、娱乐(打斗)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从事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吐鲁番斗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养殖的,符合DB6521/T73-2011《地理标志产品吐鲁番斗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221号文件批准的范围,即吐鲁番市所辖行政区域;鄯善县所辖行政区域和托克逊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负责受理使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保护办设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专用标志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用标志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吐鲁番地区保护办,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吐鲁番斗鸡养殖、加工、经营、娱乐(打斗)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吐鲁番斗鸡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八条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地区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一式五份):

(一)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五)吐鲁番斗鸡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

(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6521/T73-2011《地理标志产品吐鲁番斗鸡》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九条地区保护办对吐鲁番斗鸡养殖、加工、经营、娱乐(打斗)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生产者即可使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条吐鲁番斗鸡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吐鲁番斗鸡”文字组成。

获得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者有权在其养殖、生产、经营、娱乐(打斗)的鸡及其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要求,由地区保护办统一制作并设置防伪标记的“二合一专用标志”,即:含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标志图案:标志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兰色,字体为黑色,同时在图案下面标注“吐鲁番斗鸡”字样。标志的材质为塑料。

吐鲁番斗鸡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见下表:

标志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

直径(MM)6045302010

标志图案的长、短半径为1.5:1

卡扣:卡扣用塑料制造,卡线与卡座连为一体,一旦卡座与卡线并连扣在鸡脚上,就不能无损退出。卡座的正面印有“吐鲁番斗鸡专用标志”,背面印有可查询吐鲁番斗鸡的养殖地点、养殖户、身份号码和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活鸡在鸡脚上吊挂卡扣。

(二)白条鸡在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箱上加贴吐鲁番斗鸡“二合一专用标志”。

(三)活鸡及白条鸡的批发市场、经销点、加工厂、养殖场等经营场所,经地区保护办登记备案后,悬挂地区保护办颁发的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证明。

第十三条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半年应向地区保护办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地区保护办定期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三章养殖、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吐鲁番斗鸡的养殖、生产必须符合DB6521/T《吐鲁番斗鸡》养殖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吐鲁番斗鸡养殖、生产、销售者应当建立养殖、生产、销售台账,建立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订完善养殖、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销售和在经营、娱乐(打斗)活动中使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经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吐鲁番斗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保护与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吐鲁番斗鸡质量技术要求而使用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条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保护办)对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地区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吐鲁番斗鸡专用标志以及实施相关检疫、检验、化验等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吐鲁番黑羊养殖、加工、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从事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吐鲁番黑羊”,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养殖的,符合DB6521/T74-2011《地理标志产品吐鲁番黑羊》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221号文件批准的范围,即吐鲁番市所辖行政区域;鄯善县所辖行政区域和托克逊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负责受理使用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保护办设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专用标志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用标志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吐鲁番地区保护办,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吐鲁番黑羊养殖、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吐鲁番黑羊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八条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地区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一式五份):

(一)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五)吐鲁番黑羊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

(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6521/T74-2011《地理标志产品吐鲁番黑羊》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九条地区保护办对吐鲁番黑羊养殖、加工、经营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生产者即可使用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条吐鲁番黑羊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吐鲁番黑羊”文字组成。

获得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者有权在其养殖、生产、经营的羊及其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要求,由地区保护办统一制作并设置防伪标记的“二合一专用标志”,即:含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标志图案:标志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兰色,字体为黑色,同时在图案下面标注“吐鲁番黑羊”字样。标志的材质为塑料。

耳标:耳标用塑料制造,长方形,正面印有“吐鲁番黑羊专用标志”,背面印有可查询吐鲁番黑羊的养殖地点、养殖户、身份号码和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活羊在耳垂上吊挂耳标。

(二)羊肉在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箱上加贴吐鲁番黑羊专用标志。

(三)活羊及羊肉的批发市场、经销点、加工厂、养殖场等经营场所,经地区保护办登记备案后,悬挂地区保护办颁发的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证明。

第十三条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半年应向地区保护办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地区保护办定期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三章养殖、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吐鲁番黑羊的养殖、生产必须符合DB6521/T《吐鲁番黑羊》养殖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吐鲁番黑羊养殖、生产、销售者应当建立养殖、生产、销售台账,建立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订完善养殖、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经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吐鲁番黑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保护与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吐鲁番黑羊质量技术要求而使用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条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保护办)对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地区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二十三条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吐鲁番黑羊专用标志以及实施相关检疫、检验、化验等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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