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7〕92号
颁布日期:2007-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

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

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民

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财税优

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辖区纳税的民营企业,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

业调研排序前500名,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

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津著名商标和天津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

册企业,由企业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成果转化。民营企业

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

额计入管理费用,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

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项目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同时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可

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

惠政策。

六、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办学。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

七、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对民营资本兴建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

定免征各项税收。对民营资本兴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

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

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征

期满后提供合理、优惠的税收政策。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

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民营资本进入农业产

业化领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

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

九、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我市农民个人在农村投资建立的

农产品加工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登记注册并有3个

月以上良好纳税记录,优先使用本地原料和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

就业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纳税的民营企业。本意

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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