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7〕92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
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
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民
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财税优
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辖区纳税的民营企业,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
业调研排序前500名,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
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津著名商标和天津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
册企业,由企业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成果转化。民营企业
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
额计入管理费用,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
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项目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同时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可
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
惠政策。
六、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办学。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
七、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对民营资本兴建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
定免征各项税收。对民营资本兴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
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
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征
期满后提供合理、优惠的税收政策。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
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民营资本进入农业产
业化领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
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
九、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我市农民个人在农村投资建立的
农产品加工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登记注册并有3个
月以上良好纳税记录,优先使用本地原料和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
就业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纳税的民营企业。本意
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