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4〕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扬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从事行政审批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第四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编制、监察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开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当包括审批名称、审批依据和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和内部流程。

(一)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二)行政审批外部流程应当符合行政审批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行政审批实际行使程序制定流程;

(三)行政审批内部流程应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明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内部程序、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等。

第八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原则。

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和外部流程应当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得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

(二)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无法定依据的专项评估、评审、预审等事项;

(五)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及其相关检查活动。

第十条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三)地方政府实施机构改革,机构职能进行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法制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在行政权力库中完成调整并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使用频率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联性等情况,对一年以上未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暂停使用处理。如需对暂停使用的行政审批事项恢复行使,相关行政机关应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更新维护;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和外部流程,或流程变更后未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未经申请,对暂停使用的行政审批事项恢复行使审批权;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