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辖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辖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辖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的安全管理,消除我市内河交通不安全因素,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辖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南通市辖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市辖区农用自备船舶、乡镇渡口。
二、整治时间
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
三、整治目标
农用自备船喷涂统一船舶标志和编号,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证件》,操作人员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在核准的航区水域航行;加快乡镇渡口建桥撤渡步伐,确保完成海安县、通州市和市区建成“无渡县(市、区)”的任务;已创建成“南通市安全文明渡口”的乡镇渡口,对照《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进一步规范管理。
四、整治组织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建立由袁瑞良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局屈宝贤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倪建明局长为副组长,市交通局周岫峻副局长、市地方海事局颜祖金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梁立平副局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期间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颜祖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和管理(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
1.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等政策文件,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按照《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乡镇为单位,摸清农用船舶的数量、规格、分布的水域,并登记造册。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各级海事机构配合,按照要求统一对农用自备船进行登记编号,核定船舶的装载定额,喷涂统一船舶标志与编号,颁发由交通海事部门统一监制的船舶证件。
3.建立县、乡(镇)、村、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农用自备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统一制订农用自备船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督促实施。
4.已在2002年创建成“南通市安全文明渡口”的乡镇渡口要对照《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逐项认真排查,寻找差距,弥补不足,提高管理档次。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建桥建路撤渡的推进力度,确保实现年度撤渡目标,为明年实现“无渡大市”、从根本上消除渡运隐患奠定扎实的基础。
5.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各地交通海事部门要将“乡镇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配备到辖区每一艘渡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通力协作,扎实开展渡口安全检查工作。
(二)集中检查(2004年4月至5月)
集中检查采取乡镇自查、县(市)督查、市抽查三种方式进行。主要检查农用自备船登记发证、乡镇责任制落实、广大群众遵章守纪、开展创建文明乡镇渡口活动以及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贯彻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载人、载客,违章渡运、超载渡运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加以取缔,决不姑息手软。
各县(市)、区应成立整治督查小组,加强对乡镇整治工作的督查,对查出未按整治要求登记发证的农用船舶,应责成当事农用船及时回所在乡镇按要求办理;对未按照《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开展找差距、补不足和实施乡镇渡口安全检查制度的渡口,要责成乡镇政府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对建桥建路撤渡工作进度滞后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有效对策,不折不扣地完成撤渡计划;对未按整治要求开展工作,整治管理不力的,由县(市)、区整治督查小组进驻乡镇督办,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交通局、安监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抽查。
(三)总结评估(2004年6月)
各地要对此次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全面评估农用船舶和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现状,明确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要加以推广交流。整治结束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推进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安监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办事机构,加强对乡镇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二)深入动员,认真部署。各地要迅速召开交通、安监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周密部署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明确整治工作的责任、方案和要求,落实整治行动的措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应加大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标语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将农用自备船违章航行、非法载人、违章渡运的危害性以及整治要求、规定等广而告之,大造整治声势,营造浓厚的整治工作氛围,增强广大船户水上安全意识。
(四)强化责任,落实整改。各地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查出的安全隐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彻底整改。对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处理,不留后患。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因管理不力而酿成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乡镇管船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交通海事机构要加强对管船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以提高规范管理的水平。
(六)加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章。全市各级交通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通航水域内的农用自备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未办理农用自备船舶证件、操作人员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任职、非法载客等违反航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乡镇渡口的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及时查处私渡、偷渡、冒险渡运等违法行为,以策安全。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