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对农民寄存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对农民寄存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寄存油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粮食局《关于对农民寄存油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农民寄存油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粮食局二○○三年五月)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县(市)发生农户挤兑寄存油的风波,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寄存油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所欠农户的寄存油,必须想方设法偿还给农户。

二、农户寄存油量大的如皋、通州、海门、启东要明确一位政府领导负责处理此事,尽快研究相关措施和办法,确保问题有效解决;农户寄存油不多的海安和如东政府分管领导也要高度重视此事,超前做好相关工作。

三、暂时不能足额、按时兑付农户寄存油的县(市)必须向农户明确承诺兑付时间,以稳定人心。

四、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将要进行改制的,应在改制前对农户寄存油债务作出处理。改制后新企业产生的寄存油,由新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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